为伪造身份证过户手机号法院判决要回
2015-03-18 15:50 出处:中国手机在线原创
5个8的号码被人用假身份证过户后,终于状告运营商胜诉成功要回。
扬州联通手机用户陈先生,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人伪造身份证件之后号码被联通高邮分公司过户给他人。
陈先生向联通讨要未果后,将联通高邮分公司告上法庭。日前媒体报道法院判决胜诉。目前已经成功在联通高邮营业厅将该手机号码办到自己名下。
该案原告以“联通高邮分公司因疏于审查,在未征得原号码机主同意的情况下,将手机号转户给他人,已构成违约”起诉联通高邮分公司。高邮法院于2014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后,分别于2014年9月16日、11月26日、2015年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在最后一次审理后作出判决。
2010年12月,陈先生从联通高邮分公司取得号码为132***88888的手机号使用权。2013年1月,在原告陈某本人不知晓的情况下,涉嫌盗卖号码的王某对外宣称愿意出让号码为132***88888的手机号,在达成一致后,王某领着自称为“陈某”的尤某某(王某舅爷)与买家夏某在联通扬州分公司汶河营业部办理过户手续。
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王某提供了手机SIM卡和密码,尤某某提供了本人的身份证,营业部的营业员核对后以尤某某的身份信息与原机主的身份信息不符为由,拒绝办理。但是当日王某、尤某某又持含有姓名陈某的身份证,并有尤某某本人照片的假身份证再次来营业部办理,联通最终将手机号码从原告陈某名下过户至第三人夏某名下。张先生称夏某支付了8万元购买费用。
张先生发现自己的手机号码无法正常使用后,多次与联通交涉,要求恢复该手机号,均遭到拒绝。
本案的关键在于,在联通公司营业厅顺利“过户”,是办理过户人提供的伪造身份证。联通高邮分公司认为,其本着快捷、方便的原则,按照手机过户,必须带新老用户的身份证或者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的行业习惯,对王某持有原告身份证及复印件、手机卡办理过户手续,虽未有原告明确书面授权,但因王某持有原告的手机SIM卡,足以使被告相信原告本人有明确授权而为其办理过户手续,并无过错,被告为原告和案外人办理的手机号码过户手续的行为是有效的法律行为。
联通认为,根据电信行业的业务习惯,手机用户只要提交原客户和新客户身份证的原件即能够办理客户的电话号码过户手续,被告是严格依照行业规则和行业习惯办理业务的,对办理移动手机号码的过户手续时不可能完全做到实质审查,只能是形式审查。
联通高邮分公司提供出具一份由公安机关制作的王某涉案证据。王某是利用假冒陈某的身份证,对本案涉案电话SIM卡办理将号码过户给夏某的。因此在面对伪造的身份证,联通公司不具备鉴定能力也不应承担责任。
最终案件取得突破性发展的是两次办理业务。涉嫌盗卖的王某和购买人尤某某在同一天内,两次出现在联通扬州分公司汶河营业部,办理同一项业务,且第一次因尤某某出示的是龙某某本人的身份证,联通办理人员因为尤某某信息与联通信息系统中保存机主陈某的身份信息不符而被拒绝办理过户手续。关键在于当时,王某等人与营业员发生口角和争执。在此背景下,王某等人同一天再次办理业务的时候,持有的标称名字为机主张某的身份证,但是照片却是尤某的,从而将号码过户到夏某名下。
原告以此认为,联通员工明知其身份证不符,在“更换”身份证后就办理业务,疏于管理,负有责任。因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最终经历法院三次开庭,历时半年之后,法院终于判决号码归还原主。
本案的看点在于,如果此案盗卖嫌疑人没有第一次吵架的情况,则联通可能就没有承担责任。而即使是发生了争吵,在多大程度上联通员工没有“尽责”也是焦点。因此在目前虽然办理业务要求提供身份证,但是却缺乏鉴定手段的情况下,很多被伪造身份证盗走财产的行为就缺乏要回的直接依据。
本文地址:http://www.cnonline.org/2015/article/12062.html
扬州联通手机用户陈先生,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人伪造身份证件之后号码被联通高邮分公司过户给他人。
陈先生向联通讨要未果后,将联通高邮分公司告上法庭。日前媒体报道法院判决胜诉。目前已经成功在联通高邮营业厅将该手机号码办到自己名下。
该案原告以“联通高邮分公司因疏于审查,在未征得原号码机主同意的情况下,将手机号转户给他人,已构成违约”起诉联通高邮分公司。高邮法院于2014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后,分别于2014年9月16日、11月26日、2015年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在最后一次审理后作出判决。
2010年12月,陈先生从联通高邮分公司取得号码为132***88888的手机号使用权。2013年1月,在原告陈某本人不知晓的情况下,涉嫌盗卖号码的王某对外宣称愿意出让号码为132***88888的手机号,在达成一致后,王某领着自称为“陈某”的尤某某(王某舅爷)与买家夏某在联通扬州分公司汶河营业部办理过户手续。
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王某提供了手机SIM卡和密码,尤某某提供了本人的身份证,营业部的营业员核对后以尤某某的身份信息与原机主的身份信息不符为由,拒绝办理。但是当日王某、尤某某又持含有姓名陈某的身份证,并有尤某某本人照片的假身份证再次来营业部办理,联通最终将手机号码从原告陈某名下过户至第三人夏某名下。张先生称夏某支付了8万元购买费用。
张先生发现自己的手机号码无法正常使用后,多次与联通交涉,要求恢复该手机号,均遭到拒绝。
本案的关键在于,在联通公司营业厅顺利“过户”,是办理过户人提供的伪造身份证。联通高邮分公司认为,其本着快捷、方便的原则,按照手机过户,必须带新老用户的身份证或者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的行业习惯,对王某持有原告身份证及复印件、手机卡办理过户手续,虽未有原告明确书面授权,但因王某持有原告的手机SIM卡,足以使被告相信原告本人有明确授权而为其办理过户手续,并无过错,被告为原告和案外人办理的手机号码过户手续的行为是有效的法律行为。
联通认为,根据电信行业的业务习惯,手机用户只要提交原客户和新客户身份证的原件即能够办理客户的电话号码过户手续,被告是严格依照行业规则和行业习惯办理业务的,对办理移动手机号码的过户手续时不可能完全做到实质审查,只能是形式审查。
联通高邮分公司提供出具一份由公安机关制作的王某涉案证据。王某是利用假冒陈某的身份证,对本案涉案电话SIM卡办理将号码过户给夏某的。因此在面对伪造的身份证,联通公司不具备鉴定能力也不应承担责任。
最终案件取得突破性发展的是两次办理业务。涉嫌盗卖的王某和购买人尤某某在同一天内,两次出现在联通扬州分公司汶河营业部,办理同一项业务,且第一次因尤某某出示的是龙某某本人的身份证,联通办理人员因为尤某某信息与联通信息系统中保存机主陈某的身份信息不符而被拒绝办理过户手续。关键在于当时,王某等人与营业员发生口角和争执。在此背景下,王某等人同一天再次办理业务的时候,持有的标称名字为机主张某的身份证,但是照片却是尤某的,从而将号码过户到夏某名下。
原告以此认为,联通员工明知其身份证不符,在“更换”身份证后就办理业务,疏于管理,负有责任。因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最终经历法院三次开庭,历时半年之后,法院终于判决号码归还原主。
本案的看点在于,如果此案盗卖嫌疑人没有第一次吵架的情况,则联通可能就没有承担责任。而即使是发生了争吵,在多大程度上联通员工没有“尽责”也是焦点。因此在目前虽然办理业务要求提供身份证,但是却缺乏鉴定手段的情况下,很多被伪造身份证盗走财产的行为就缺乏要回的直接依据。
本文地址:http://www.cnonline.org/2015/article/1206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