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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刚被指刑讯陷害无辜市民案中手机通信或成关键证据
2011-04-03 22:34 出处:中国手机在线原创 作者:海涛
  2010年在全球最火的中国人是谁? 毫无疑问是李刚。这位因自己儿子而出名的人在国外大红大紫。“我爸是李刚”在国内网络热炒的同时,在国外社交和视频分享网站名列前茅,即便传统媒体如《纽约时报》、《金融时报》等也大加关注。李启铭的一句话“有本事你们就去告,我爸是李刚” ,带红的李刚,目前的日子“外松内紧”,日子可真不好过。

  河北大学1死1伤车祸中,李启铭最终被判6年。“有本事你告去,我爸是李刚”没有被认可,驾车逃逸也没有被认定。一切比较和谐。但是李启铭的老爹李刚现在面临的就不那么轻松了。

  因为石家庄34岁的年轻人王朝指认李刚刑讯逼供陷害自己被判刑13年。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被害人多次申诉,但是真正的转机出现在“我爸是李刚”事件的很短时间之后。

  2010年11月22日,河北省高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还认为被告人提供的没有作案时间的证据不能排除。

  但是3月27日,媒体报道,主管刑侦的保定北市区公安局副局长李刚说,“我保证这案子不存在造假”。事件的进展变得扑朔迷离。

  王朝案中,主管刑侦的保定北市区公安局副局长李刚,参与了审讯。

  保定北市区警方认为王朝在2006年8月11日在保定市华电生活区入室抢劫。

  而依据石家庄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工作人员出具的报告,那天上午10点半,王朝在石家庄被鉴定自己的车损为一万三千多元。

  两桩事件,相差1小时40分钟,相距152公里,则在同一天击中了王朝。

  王朝指认被李刚抓捕后的第一夜,是他一生中最难熬的一夜,他“遭遇了从前在历史课本中得知的种种酷刑”

  王朝指认“第一个动手的就是李刚,他给我的左手上了夹棍。当绳子抽紧的时候,我忍不住大叫起来:‘我的手断了!’”王朝说,刑讯逼供过程中,他想认罪都不知道该认什么罪。11月2日,王朝被送到保定市看守所,他说自己因被打得遍体鳞伤,看守所法医拍下照片,并依法拒收,又被送到保定市中心医院等医院抢救了11天,于11月13日送回看守所。

  2007年12月10日北市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王朝有期徒刑13年,王朝不服提出上诉,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14日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王朝称,他入狱的根本原因在于一笔数百万元的工程款,其生意伙伴与保定市北市区公安分局副局长李刚联手栽赃陷害,抢劫案发地正属于李刚辖区。

  在“我爸是李刚”案发之后,2010年11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依据,一次性撤销了下属两级法院的三次判决,发回北市区法院重新审判。

  五年间,王朝案又回到了原点。


  王朝案是否冤案的最重要证据与手机有关。  


首先是话单。

  作为重要证据的通话清单——“移动公司调取的话单,盖的却是北市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的公章,说明什么?原件呢?”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称,2006年8月11日12时10分许,王朝蒙面入户到保定华电小区居民陈英茹家,在对陈英茹暴力捆绑后实施抢劫,共抢劫人民币1.3万元,三星手机一部、项链、戒指数枚及XO酒一瓶。

  北市区公安分局出具的一份据称是王朝的手机通话清单显示,2006年8月11日当天8时许,王朝的手机在石家庄桥东通过一次电话,之后就开车往保定方向出发,在上午11时之前,王朝已经进入华电小区,并且有十余次通话,然后在下午2时30分以后,王朝又开车走高速公路回到了相距约150公里的石家庄。

  今年3月22日,李刚曾向杨惠贤介绍王朝一案的警方侦破过程。李刚称,当年,陈英茹回忆,犯罪分子在抢劫过程中先后有四次通话,北市区公安分局正是根据这一线索,经过逐一排查,最后锁定了王朝。

  “我们首先传唤的是保定的另一嫌疑人,他在作案时间内符合四次通话记录,后来排除了,当时他在上班。”李刚说,警方先是考虑保定本地电话,后来才发现漏掉了当天在保定漫游的手机,于是我们就去省里调取了资料,发现了王朝的电话符合受害人的陈述,“我们也排除过王朝,会不会抓错了啊!但王朝的嫌疑排除不了。”

  警方出具的这份作为破案依据的通话清单来源存疑。北市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在这份话单上备注称,“该话单系我单位从石家庄市移动公司调取,与原件无异。”

  王朝的辩护人在一审时就提出该话单没有加盖移动公司公章和经办人签名,不能证实该证据的来源和真实性,形式上不合法,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北市区人民法院采纳了这一辩护意见。

  杨惠贤则称话单是北市区公安分局伪造的,所以石家庄市移动公司才不给盖章。“移动公司调取的话单,盖的却是北市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的公章,说明什么?原件呢?”杨惠贤说,北市区人民法院王朝案原审判长在第三次开庭前突遭撤换,“当时他刚决定前往石家庄移动公司,把警方出具的话单带给他们看,核实是不是他们出示的。”

  杨惠贤还质疑保定警方对于作案时间的认定。王朝案卷宗中,公安机关、被害人多次认定作案时间为12时10分至12时50分,但由李刚批示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上注明的接警时间却是12时30分,刑警大队的现场勘查笔录上注明现场勘查于12时40分开始。更令杨惠贤奇怪的是,登记表上陈英茹报案电话和陈英茹讯问笔录上的联系电话竟然都是被抢的手机号码。

  “如果是12时30分报的警,按照警方的话单,通话次数只有两次,而不是陈英茹说的三四次通话,更不是李刚说的四次通话。”杨惠贤说。


手机串码

  警方称王朝用过被抢手机 手机串码通常是15位,有的厂商会在后面加两位表示软件版本,但无论如何也不会出现16位手机串码。

  刑警大队称,案发后,该队于当日立案侦查,经对受害人被抢手机的串码(IMEI码,国际移动设备身份码,由15位数字组成的“电子串号”,它与每台手机一一对应)进行技术分析发现13930111190电话卡于2006年8月11日下午2时30分32秒使用过被抢手机,该号码持有人即为王朝。刑警大队在10月31日晚将犯罪嫌疑人王朝抓获,并于次日从王朝一朋友处提取被抢手机。其法庭证言称该手机是王朝给他的。

  警方出具的串码证据也被王朝的代理律师李波和杨惠贤质疑。李波称,即使按照警方出具的王朝通话清单,下午2时30分32秒,王朝使用手机的16位串码最后两位数是01,也不是陈英茹手机15位串码最后一位数8,说明通话单上的串码与陈手机串码不是完全相同的号码。

  通话单出现16位串码非常蹊跷,手机厂商有共同遵守的手机串码编码方法,手机串码通常情况下是15位,有的厂商会在后面加两位表示手机软件版本。

  手机IMEI(International Mobile Equipment Identity)是国际移动设备身份码的缩写,国际移动装备辨识码,是由15位数字组成的"电子串号",它与每台手机一一对应,而且该码是全世界唯一的。每一只手机在组装完成后都将被赋予一个全球唯一的一组号码,这个号码从生产到交付使用都将被制造生产的厂商所记录。

IMEI由15位数字组成,其组成为:

  1、前6位数(TAC)是"型号核准号码",一般代表机型。
  2、接着的2位数(FAC)是"最后装配号",一般代表产地。
  3、之后的6位数(SNR)是"串号",一般代表生产顺序号。
  4、最后1位数(SP)通常是"0",为检验码,目前暂备用。

其他

  其他方面,比如提取的指纹证据,警方称是现场遗留的XO酒瓶上王朝的指纹也被王朝方面认为不能作为立案证据。而作案时间方面。王朝提出当时在处理交通事故 王朝方面提供了石家庄市交管局事故认定书及包括交警等相关证人证言材料,证明自己没有作案时间。

  
  目前分析人士指出,由第三方公正的重新提取通话记录成为该案的关键。不过由于中国特殊的国情,通信信息方面还有一些待完善的地方。因此很可能在现有形态下,无法得到通信运营商提供有利于王朝的证据。

  而另一方面,使得高院撤销判决的关键在于王朝方面提出的“移动公司调取的话单”证明力问题。这份话单首现是没有移动公司认可,其次是通话清单上的蹊跷的手机串号(IMEI),正是这样蹊跷的串号使得对是否是李刚为代表的司法机关人员伪造通话清单的所谓证据持怀疑态度。而长达几年时间,当地公安在移动公司调去话单竟然都无法让移动公司盖章确认,无疑加深了这一怀疑。

  至于本应成为铁证的“指纹”,被王朝方面简单的化解了——提取证物的警官和王朝的关系与蹊跷见面成为了重要质疑点。

  王朝案因为负责办理的警官是“蜚声海内外”的有特定代表意义的“我爸是李刚”的李刚,因此迅速受到媒体关注。从网络舆论来看是一边倒的对警方(主要指的是李刚)的不信任。

  但是该案本身暴露出来的问题:

1、通信运营商对用户通信信息的管理。众所周知在一些缺乏监督机制的的东方社会,通信安全一直被人诟病。由于缺乏制度性的约束,不仅安全部门、警方,甚至来自企业都可以轻松的查看这些记录。典型的比如2006年希腊总理等政府高官手机被第三方录转事件。最后发现是运营商的路由器上被加入一段程序代码,转发特定号码的通信内容。但是在这些缺乏监督机制的地区,由于多个权力部门均插手通信(处于各种需要),反而导致不容易发现问题。本次李刚的问题案件就是运营商的通信信息上,公安机关随意盖章就作为证据。而这些在国内完全没有一套规范的确保不被伪造的流程(体制原因,太敏感不便多说),因此本案暴露出的问题就显而易见。而由于国内没有外部监督机制,即便是公安机关或运营商伪造通信记录也不能曝光,而这正式公众对李刚卷入的本案持怀疑态度的根本。

2、公安机关对证据提取流程问题。提取用户通信信息,目前缺乏完善的流程,导致了大多是随意找移动技术人员调出通信记录(里面有通信的基站信息、手机串号和其他特征码、手机号码、被叫情况等)打印。缺乏对这一提取行为本身合法性的机制。比如如果是正常逻辑,由公安机关出具提取通信信息的函件,电信部门以此调取资料回复。但是实际执法中少有这样的机制。

本文地址:http://www.cnonline.org/2011/article/116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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