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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iPhone遗失 快递该赔多少钱 深度报道
2011-01-17 22:38 出处:综合消息 作者:
  北京的王晖2010年10月9日,在北京西单大悦城苹果官方旗舰店,买了一部黑色iphone4手机,16G,价格为4999元。王晖将包装完好的新手机交给联邦快递公司的取件员。

  但是十多天后,王晖被告知“所托运物品已丢失”。王晖要求获得4999元或者同样的iPhone4赔偿。但是12月22日,联邦快递通知最终处理结果,“将赔付100元,并退还此票件货物全部运费28元,共计128元。”

  2天后,王晖在接受赔款人一栏里,心情复杂地签上了自己的名字。事后他告诉本报记者:“100元赔偿是少了点,但比一分钱拿不回来稍强点。我没有办法,我只是一个普通的工薪族,我斗不过他们。” 由于联邦快递认为王晖没有保价运输,因此索赔只能按照联邦快递规定的标准以上限100元赔付。

  同样的事情还发生在2009年的一起笔记本电脑丢失,当时也是赔偿100元。

  问题出在快递公司在快递单背后的《契约条款》其中“有限责任”部分,用黑体字印刷,内容为:“本公司对有关贵方托运货件的毁损、遗失、迟延、短缺、误送、未送交、错误信息或未提供信息之最大责任,根据本托运单限制为每票托运货件100元人民币或每千克20元人民币,以较高者为准,但若贵方按下文申报更高的货物申明价值,则不在此限”。

  《邮政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邮政企业对平常邮件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平常邮件损失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规定,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从立法成本,现有邮政法和国外法律比较有较大漏洞,首先是“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平常邮件损失”的行为,没有明确,寄件人无从举证。而承运企业可以通过多种方式灭失证据,缺乏可操作性。

  对未保价的物品,只给予极少的赔偿,只强调保价物品可以获得等价赔偿,然后收取高额保价费,变相加重消费者的负担。

  
  但是由于我国法律制度并非执行判例法,本身邮政法的漏洞导致了各地法院在受理这类案件的时候判决相去甚远。

  比如广东佛山禅城区人民法院就判定某快递公司赔偿2万余元。

  2009年9月21日,佛山某医疗器械公司委托某快递服务部邮寄货物,在价值和保价一栏没有填写。按照快递公司1公斤内12元的计算标准,运费为12元。

  由于快递公司员工的过失,造成邮寄的货物丢失。但快递公司只愿支付60元赔偿。

  在法庭上,快递公司解释说,只赔60元是有依据的。“填写本单前,务请阅读背面快递服务合同!您的签名意味着您理解并接受合同内容”,且该条款已经以显著的颜色标注,快递公司已经尽到相应的提醒责任。“如双方没有约定(赔偿),按照最高赔偿标准不超过托运人(寄件人)已支付快递费用的5倍赔偿”。器械公司选择的是以不保价方式寄送快件,因此只能赔偿60元。

  禅城区法院一审认为,该格式条款免除快递方的责任,加重了邮寄人的责任,与合同法的立法目的相违背,因此该条款无效。同时,法院还认为,根据运输行业惯例,承运人免责或低限额赔偿仅适用于承运人对自身没有过错情况下货物的毁损、灭失情况,如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导致的损失或承运人已经采取适当防范措施下货物被盗等情形。快递公司作为承运人未尽妥善保管货物的义务,对货物的丢失明显存在过错,而李某作为快递服务部的业主,应对器械公司的货物损失予以赔偿。据此,法院判令快递公司需全额赔偿2万余元。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嘉驰天成公司委托圆通公司寄运总价款17300元的物品被圆通公司丢失。圆通公司只愿意按邮费的5倍进行赔偿。圆通公司认为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快递业务服务标准对赔偿标准做了明确规定,对非信函件的快递按照不超过运费5倍的原则赔偿,故圆通公司同意按邮费的5倍进行赔偿。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圆通公司应按照嘉驰天成公司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圆通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圆通公司是否应按遗失的非保价寄递物品的实际价值向嘉驰天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本案所涉快递运单背面印制的快递须知第6条规定,非保价快件如发生遗失,按寄件人实际支付寄递费用的二倍赔偿。由于该快递须知是圆通公司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在订立合同时也未就该条款与嘉驰天成公司进行协商,故该条款应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格式条款。因该条款存在加重嘉驰天成公司责任、排除嘉驰天成公司主要权利的内容,圆通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已采取了合理方式提请嘉驰天成公司注意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就该条款向嘉驰天成公司进行了说明,故一审法院据此认定该条款无效,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此,圆通公司应按照遗失物品的实际价值即15 131元,向嘉驰天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圆通公司的上诉理由均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但是完全相同的快递丢失,却有完全相反的法院判决。

  73双价值3.5万余元的高尔夫鞋在托运过程中丢失,最终法院按照快递费用的5倍赔偿判决。2003年11月2日,南京市民糜先生将73双高尔夫鞋,由南京快马通速递服务部以快递的形式寄往深圳。快马公司只原意承担180元运费的5倍高100元的标准赔偿1000元。糜先生向南京玄武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按73双高尔夫鞋的实际价值3.5万余元进行赔偿。法庭上,运单条款:“没投保货物损坏丢失赔偿标准:按声明价值赔偿,但最高赔偿标准为,国内件速递业务运费的三倍,其他业务按收取运费的五倍;投保货物按照保险公司规定赔偿。”,而在承运运单上的寄件人签名栏印有“我同意以上条款”字样,糜先生在此处签了名。运费总额180元。贵重物品栏、声明价值栏、保险费栏均为空白。糜先生认为这份运单是一份显失公平的格式条款。玄武法院审理后认为,快马公司在货物运输领域并不具有垄断性或优势地位,糜先生可自主决定是否选择快马公司作为承运人。由于赔偿条款并不为有关法律所禁止,双方签订的运输协议应为有效。法律规定,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据此判决快马公司赔偿糜先生1000元。 糜先生不服,上诉至南京中级法院。但近日,二审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同时在所有涉及中国邮政的邮政快递、包裹运送中,所有赔偿均严格按照中国邮政的赔偿标准执行。

  而一份材料显示,2008年12月20日至2010年8月20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共受理货物丢失赔偿类运输合同纠纷22件,物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比率为100%,托运人获得实际价值的全额赔偿的比率为0,快件运单格式条款无效的比率为30%。

  但是从北京顺义区人民法院的总结可以看出,所有对快递公司不利的判决主要是如宅急送、联邦快递等公司格式的快件运单履行合理提示义务不充分、运单正面的文字说明及背面契约条款不够简明流畅、快递业务员管理不规范。 其中快递公司败诉的主要是管理本身的不规范。实际上,如果按照“规范”的管理,这种霸王条款的合同同样受到法院的支持。

本文地址:http://www.cnonline.org/2011/article/116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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