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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似中移动博客回应乱扣话费为计费系统BUG
2010-07-08 10:08 出处:中国手机在线原创 作者:海涛
  日前CCT曝光“CCTV:移动乱扣费 话费清单被任意删改”,引起各界关注,中移动官方回答非常含糊,不过近日门户网站纷纷转载了某个博客针对此问题的解释,称乱扣费是正常现象,是系统固有的BUG所致。

  由于该博客用语非常专业,有业内人士指出,可能系中移动官方操作,不排除是中移动危机公关的一个手段。由于乱扣费现象较为敏感,如果作为官方无论如何回应都会产生严重负面效应,比如即使官方承认是计费系统BUG,将会引发对中移动内部管理的质疑,也会牵涉到网络硬件系统(众所周知主要是国内的两三家公司和国外极少数几家知名公司),并会牵扯更多复杂问题。

  因此,分析人士指出,不排除中移动媒体公关公司将该博客内容提供给媒体刊载的可能性,由此一来避免直接承认计费系统BUG和管理漏洞,二来可以平息部分用户对中移动故意乱扣费(类似SP业务的“不折手段吸费”)的怀疑,三是一旦出现不利舆论自身可以否认该博客内容从容脱身。

  首先回顾一下乱扣费的表象,比如海南的黄先生2月份的几天时间里,多扣了8分钟的通话费2.32元。每个电话都被电信运营商分割计费。一个漫游主叫电话,时长是7分59秒,原本应该按8分钟计费,但是,在被分割成5分48秒和2分12秒后,计费时长却变成了9分钟。黄先生的这7个被分割计费的电话一个总时长为50分32 秒的通话,如果按5分钟分割计费应该形成10个5分钟和一个32秒的通话计费记录,应为51分钟的话费。然而,话费详单却显示,这次通话被分割成了7个5 分钟、1个5分10秒、2个5分零1秒和1个23秒的11个计费话单,计费时长变成了54分钟。

  北京律师谭先生在2008年5月13日17时17分16秒时,在其爱人的详单上显示手机号打过谭光权手机号,并且通话时间长达30分22秒(即通话从17时17分16秒-17时47分38秒,总共费用是650元人民币)。但是在谭光权的通信详单上则显示在上述时间,没有接到其爱人的电话,并且在以上时间段内,谭光权还接了两个电话。谭光权指出,该时间并没有收到爱人的来电,而是另一个号码A,然而中国移动辩称A号码就是谭光权爱人使用的。

  对应的是,中国移动研究院网站(一家技术性网站)博客中,葛长伟博客题为“关于央视曝光的几起计费差错的分析”被媒体转载。

  文中称这些问题虽然都叫“计费差错”,但其实跟计费系统没有关系,问题根源基本都出在网络设备上。正如任何硬件都避免不了故障、任何软件都避免不了BUG一样,任何运营商的网络都不可能完全杜绝此类问题的出现。同时中移动的解释是碎单与话单分割是完全不同的两个问题,一个是设备差错引发的,一个是运营商设定的。与博客内容相对应。

  运营商采取话单分割,主要是为了避免用户恶意欠费,因为每年运营商支付恶意透支的金额就高达几十亿。运营商确实会将一次通话切割成多条话单,这个标准一般是半小时,即1800秒。碎单是指一条短时间的通话因设备方面原因断裂成N条。对于海南为何按照每5分钟分割一次,他表示,各地的规定也不太一样。央视曝光的案例,达不到话单切割的标准,是碎单问题,而碎单问题根源在网络设备上。

  由于中国移动各地运营商采用的网络设备不统一,所以也造成了网络设备在一定程度上会出现一些系统不协调、不兼容的情况。目前的处理方式是合并时间连续的话单。但是合并话单的功能只有在所有碎单都在同一个文件时才能发挥作用,其他情况下都无法实现,这就导致碎单问题还是会体现在用户账单上。除此之外,参数配置的问题也是运营商出现差错的原因。由于用户选择多种套餐,各种套餐数据或许存在冲突,也会出现暂时的错误,但是,只要发现问题,修改参数就可以马上解决了。

  而谭先生的国家话费问题,中移动以内部个人名义回应是“外国运营商负责将账单反馈给中国移动,对于外国运营商如何设定计费,中国移动也并不知情”。

  众所周知,电信行业的硬件产品和计费历年都是群众怨声载道集中所在。即便是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显示,今年一季度工信部以及各地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构,关于电信服务的申诉超过了1.9万人次,40%以上都是收费方面的申诉,中国移动以4566人次申诉量,成为被投诉收费问题最多的电信运营商。而中消协的一份投诉分析报告显示,今年一季度,移动电话和电信的投诉已经位居投诉量第二。

  实际上由于投诉的分散,以及大部分被用户发现的乱扣费问题在投诉前已经处理,真实的问题远比数字显示的严重。

  官方的社群人士也指出“对于像通信这样的垄断行业,政府应该加强第三方的监管工作,对于违规行为,给予惩罚措施。”

  但是为什么过去在国有企业主导国产手机的时候,国产手机质量问题投诉居高不下,而今天民营企业占据主导的时候,国产手机的质量投诉率大幅下降,有学者认为,在国有资本介入较深的行业,监管部门应该独立于企业体系之外,公平公正的做好监管工作,而不是一味的“保驾护航”,致使国有企业及依附其上的“伪民营企业”肆无忌惮的“作恶”。

本文地址:http://www.cnonline.org/2010/article/114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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