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机保号导致号码被盗 用户诉北京移动
2010-05-23 00:11 出处:中国手机在线原创
虽然固定电话和手机业务的停机保号一直存在争议,但是实际上各地仍是继续执行。手机用户如果暂时不想使用自己的手机号码,可以办理停机保号手续,不过近日,北京移动的王先生的手机号码却在停机保号中被过户他人,于是王先生觉得委屈,将通信公司告上法庭。北京东城法院已受理此案。
王先生2010年3月23日购买了一个全球通手机号并在蒋宅口营业厅办理了变更过户入网手续,预存了500元话费。在使用一定时间后,使用手机密码办理了停机保号手续。5月4日,王先生准备恢复使用的时候发现手机号码无法使用。原来4月25日他人用假身份证冒用王先生之名在大兴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北路营业厅办理了变更过户。
王先生认为,变更过户后,如果再进行过户变更需满足经过3个月的时间等诸多限制条件;且该品牌采用实名登记制,实名登记是代表客户合法拥有该号码的唯一身份标志。电信公司未经核实将自己的手机号码作废和过户他人,导致自己不能正常使用,造成了各种损失,因此诉讼至法院,要求电信公司继续履行服务合同,将该手机号码恢复使用,并返还预存话费余额490元。
停机保号的收费,在2007年的时候曾经出现过法院判决运营商收费非法的案例,但是非常遗憾的是此后随后信息产业部出台文件给予了停机保号“合法身份”。
2007年1月份中国网通莆田市分公司收取固定电话停机保号费15元被莆田市市民戴元龙告上法庭。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收取停机保号费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停机保号费15元返还原告。
法庭采纳原告意见,根据信息产业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2004年12月31日颁布的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码号资源占用费由占有、使用码号资源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承担,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向电信用户收取码号资源占用费。被告现收取的每月5元停机保号费实质上是变相的码号资源占用费,应当返还。
电信公司认为,“停机保号费”系政府指导价收费项目。收取停机保号费履行了合法资费报备手续,收取停机保号费是按照相关规定收取,收取行为合法、恰当。
法院认为,电信网码号资源是指由数字、符号组成的用于实现电信功能的用户编号和网络编号。《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向电信用户收取码号资源占用费。《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省(区、市)通信管理局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的电信业务收费项目的通知》也规定,停机保号费的适用对象是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据此,法院作出上述返还停机保号费给原告的判决。
2007年6月,信产部还出台了一份《关于降低移动电话停机保号业务资费上限标准的通知》,虽然该规定有一定进步意义,比如将运营商将向用户收取的停机保号费一律降低到5元/号/月。但是该《通知》明确承认运营商收取停机保号费属于合法行为。同时该通知还“纠正”了 《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提法,显然是针对法院判决案例。
从10多年的实际运行来看,由于中国极为特殊的国情,几大运营商与电信管理部门在人事上甚至直接经济利益上的联系,导致了电信行业的种种怪现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发改委某些情况下出台的法规、文件与电信监管部门的一些规范性文件出现的抵触比比皆是,甚至电信监管部门内部文件也存在抵触。
归根到底,这些问题出现的原因还是电信运营商经济利益的驱使,因此学者呼吁尽快出台电信法,藉以规范垄断性行业电信收费和侵犯用户权益的行为。
据悉,近日电信法草案已上报国务院,目前正在修改完善。电信法自1980年开始起草以来,电信法一直处于“难产”状态。历届全国人大代表都提出相关议案或建议。
但是制定怎样的一部电信法,各方力量却是千差万别。运营商方面,希望在竞争中能够保护自己弱势的一面,一面在竞争对手强势的地区不至于受到对方的利用包括地方政府的力量在内的打压。而一些新兴技术的提供商又期望自己能够打破强势供应商的垄断优势公平的参与到游戏中。消费者方面,期望规范电信运营企业侵害自身权益(比如强制订阅、强制收费、无提示收费、强行更改合同、合同霸王条款),新兴的民间资本期望规范市场和开放准入,一些改革力量期望引入国外运营商竞争。而一些既得利益者有杯葛与之冲突的诉求,因此三十年难产也就不足为奇。
制定电信法已被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但是从一些知名学者的评论来看,目前电信法草案并未涉及一些垄断利益的条款,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相对国外发达国家也相去甚远。
本文地址:http://www.cnonline.org/2010/article/11461.html
王先生2010年3月23日购买了一个全球通手机号并在蒋宅口营业厅办理了变更过户入网手续,预存了500元话费。在使用一定时间后,使用手机密码办理了停机保号手续。5月4日,王先生准备恢复使用的时候发现手机号码无法使用。原来4月25日他人用假身份证冒用王先生之名在大兴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北路营业厅办理了变更过户。
王先生认为,变更过户后,如果再进行过户变更需满足经过3个月的时间等诸多限制条件;且该品牌采用实名登记制,实名登记是代表客户合法拥有该号码的唯一身份标志。电信公司未经核实将自己的手机号码作废和过户他人,导致自己不能正常使用,造成了各种损失,因此诉讼至法院,要求电信公司继续履行服务合同,将该手机号码恢复使用,并返还预存话费余额490元。
停机保号的收费,在2007年的时候曾经出现过法院判决运营商收费非法的案例,但是非常遗憾的是此后随后信息产业部出台文件给予了停机保号“合法身份”。
2007年1月份中国网通莆田市分公司收取固定电话停机保号费15元被莆田市市民戴元龙告上法庭。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收取停机保号费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停机保号费15元返还原告。
法庭采纳原告意见,根据信息产业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2004年12月31日颁布的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码号资源占用费由占有、使用码号资源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承担,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向电信用户收取码号资源占用费。被告现收取的每月5元停机保号费实质上是变相的码号资源占用费,应当返还。
电信公司认为,“停机保号费”系政府指导价收费项目。收取停机保号费履行了合法资费报备手续,收取停机保号费是按照相关规定收取,收取行为合法、恰当。
法院认为,电信网码号资源是指由数字、符号组成的用于实现电信功能的用户编号和网络编号。《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向电信用户收取码号资源占用费。《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省(区、市)通信管理局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的电信业务收费项目的通知》也规定,停机保号费的适用对象是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据此,法院作出上述返还停机保号费给原告的判决。
2007年6月,信产部还出台了一份《关于降低移动电话停机保号业务资费上限标准的通知》,虽然该规定有一定进步意义,比如将运营商将向用户收取的停机保号费一律降低到5元/号/月。但是该《通知》明确承认运营商收取停机保号费属于合法行为。同时该通知还“纠正”了 《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提法,显然是针对法院判决案例。
从10多年的实际运行来看,由于中国极为特殊的国情,几大运营商与电信管理部门在人事上甚至直接经济利益上的联系,导致了电信行业的种种怪现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发改委某些情况下出台的法规、文件与电信监管部门的一些规范性文件出现的抵触比比皆是,甚至电信监管部门内部文件也存在抵触。
归根到底,这些问题出现的原因还是电信运营商经济利益的驱使,因此学者呼吁尽快出台电信法,藉以规范垄断性行业电信收费和侵犯用户权益的行为。
据悉,近日电信法草案已上报国务院,目前正在修改完善。电信法自1980年开始起草以来,电信法一直处于“难产”状态。历届全国人大代表都提出相关议案或建议。
但是制定怎样的一部电信法,各方力量却是千差万别。运营商方面,希望在竞争中能够保护自己弱势的一面,一面在竞争对手强势的地区不至于受到对方的利用包括地方政府的力量在内的打压。而一些新兴技术的提供商又期望自己能够打破强势供应商的垄断优势公平的参与到游戏中。消费者方面,期望规范电信运营企业侵害自身权益(比如强制订阅、强制收费、无提示收费、强行更改合同、合同霸王条款),新兴的民间资本期望规范市场和开放准入,一些改革力量期望引入国外运营商竞争。而一些既得利益者有杯葛与之冲突的诉求,因此三十年难产也就不足为奇。
制定电信法已被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但是从一些知名学者的评论来看,目前电信法草案并未涉及一些垄断利益的条款,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相对国外发达国家也相去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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