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消协抨击电信资费高和充值卡期限
2010-05-14 10:37 出处:中国手机在线原创
北京市消协在5·17电信日到来前,北京消协抨击电信行业的高额资费和不合理现象。有
去年北京市消协受理有关电信方面的投诉140余件,消费者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就是固话月租费长期不降及充值卡期满话费余额不退。
对于北京三大电信运营企业提出的成本问题,北京消协没有回避,罕见的在体制内直接指出其计算方式存在问题。
信产部某高级官员曾经在2001年单向收费争论期间高调宣布中国移动通信的成本高达每分钟0.60回绝单向收费诉求而遭到学者炮轰,但是有关部门坚持成本说,因此体制内的机构对于此类问题一直避而不谈。
今次北京消协认为“电信技术的成熟与普及,规模效应的形成,电信行业经营的平均成本已大幅下降”。“有关部门曾组织过相关测算,由于很多电信电缆业务共享共用,很难准确计算出分业务成本。但是参照发达国家的一些国际通行做法,加之固定电话已普遍使用光导纤维,电信运营成本已大大下降到以前的千分之一,甚至万分之一,现行的固话基本月租费已经偏高。”
显然北京消协参照“国际通信做法”认为成本已经大幅下降,而“有关部门”的认为是“难以测算”,有关部门的“难以测算”显然与2001年信产部回绝社会各界要求单向收费的呼声时明确提出的0.6元每分钟的精确测算成本说提出了挑战。
北京消协认为月租费至少应下降50%,而且在月租费中应包含一定的通话分钟数。消费者交纳基本月租费后,获得免费通话时间的补偿远远不够合理。随着电信市场化程度的加大,市场格局已经改变,移动通信业务大幅增长,部分固话用户在无形中流失,原有的月租费收取已不足以让固话运营商盈利。因此,固话运营企业应弱化“月租费”的盈利目标,改变固话的盈利模式,努力推出其它增值服务。
同样还包括充值期限的霸王条款,比如中老人使用手机,进行充值后卡里的钱却总也用不完,这样巨额话费累计却不退,北京消协认为账户内已存话费余额所有权应当归属消费者,消费者有自由支配和要求退还的权利。
同时有学者指出,目前有些经济发达地区,普遍采用非套餐预付费制,因此存在这一问题,但是在一些西部地区,却有极低(如5元套餐)起步资费或者完全自由的后付费资费,显然充值期限在一些地区的存在是电信三寡头“协议垄断”的产物,涉嫌违反《反垄断法》。
由于中国的特殊国情,《反垄断法》的制约相对较弱。不过北京消协从合同法角度处罚指出电信企业存在强加消费。电信企业一般向接受预付费服务的消费者明示一份格式条款,有的是印在充值卡上,用以明示“服务到期余额不退”。电信企业作为格式条款的拟定者,已经违背了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格式条款提供者利用其优势地位,随意免除应尽义务、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致格式条款显失公平的,应视为无效”的法律规定原则。
本文地址:http://www.cnonline.org/2010/article/11457.html
去年北京市消协受理有关电信方面的投诉140余件,消费者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就是固话月租费长期不降及充值卡期满话费余额不退。
对于北京三大电信运营企业提出的成本问题,北京消协没有回避,罕见的在体制内直接指出其计算方式存在问题。
信产部某高级官员曾经在2001年单向收费争论期间高调宣布中国移动通信的成本高达每分钟0.60回绝单向收费诉求而遭到学者炮轰,但是有关部门坚持成本说,因此体制内的机构对于此类问题一直避而不谈。
今次北京消协认为“电信技术的成熟与普及,规模效应的形成,电信行业经营的平均成本已大幅下降”。“有关部门曾组织过相关测算,由于很多电信电缆业务共享共用,很难准确计算出分业务成本。但是参照发达国家的一些国际通行做法,加之固定电话已普遍使用光导纤维,电信运营成本已大大下降到以前的千分之一,甚至万分之一,现行的固话基本月租费已经偏高。”
显然北京消协参照“国际通信做法”认为成本已经大幅下降,而“有关部门”的认为是“难以测算”,有关部门的“难以测算”显然与2001年信产部回绝社会各界要求单向收费的呼声时明确提出的0.6元每分钟的精确测算成本说提出了挑战。
北京消协认为月租费至少应下降50%,而且在月租费中应包含一定的通话分钟数。消费者交纳基本月租费后,获得免费通话时间的补偿远远不够合理。随着电信市场化程度的加大,市场格局已经改变,移动通信业务大幅增长,部分固话用户在无形中流失,原有的月租费收取已不足以让固话运营商盈利。因此,固话运营企业应弱化“月租费”的盈利目标,改变固话的盈利模式,努力推出其它增值服务。
同样还包括充值期限的霸王条款,比如中老人使用手机,进行充值后卡里的钱却总也用不完,这样巨额话费累计却不退,北京消协认为账户内已存话费余额所有权应当归属消费者,消费者有自由支配和要求退还的权利。
同时有学者指出,目前有些经济发达地区,普遍采用非套餐预付费制,因此存在这一问题,但是在一些西部地区,却有极低(如5元套餐)起步资费或者完全自由的后付费资费,显然充值期限在一些地区的存在是电信三寡头“协议垄断”的产物,涉嫌违反《反垄断法》。
由于中国的特殊国情,《反垄断法》的制约相对较弱。不过北京消协从合同法角度处罚指出电信企业存在强加消费。电信企业一般向接受预付费服务的消费者明示一份格式条款,有的是印在充值卡上,用以明示“服务到期余额不退”。电信企业作为格式条款的拟定者,已经违背了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格式条款提供者利用其优势地位,随意免除应尽义务、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致格式条款显失公平的,应视为无效”的法律规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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