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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文章批评邮政资费违法上调
2006-11-29 09:50 出处:新华社 作者:
  11月14日,邮政管理部门与某部门擅自宣布于次日调整邮政资费,引起社会各界的责难,并被视为邮政部门为全面上调邮政资费的试探性举措。

  本站曾就此问题做过评论。“邮政涨价理由看垄断利益集团思维”,(http://www.cnonline.org/2006/article/9706.html)。

  而昨日我们欣喜的看到新华社记者就此事发表评论文章,批评邮政管理部门的违法调价。


  自本月15日起,我国上调了信函、明信片业务资费。针对社会各界关于为什么不进行价格听证的质疑,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日前出面解释说,这主要考虑的是这次邮政资费调整对普通居民的影响很小。

  根据国家发改委提供的数据,邮政资费调整后,影响个人用户增加支出每年0.3元,其中农村居民增加支出0.32元,城镇居民增加支出0.28元,学生增加支出0.8元。

  尽管有关负责人说资费调整对城乡居民生活影响不大,但这仅仅是笼统而言。在广大农村特别是边远落后地区,许多人没有手机、电话,不能上网发电子邮件,只能通过信函与外界联系。这次邮资上调,城市居民人均增加几角钱开支或许可以忽略不计,但对那些日常依靠书信的农民而言,影响不能算小。而且,判断一项政策对群众利益影响究竟有多大,最具发言权的还是老百姓自己,没有任何个人与部门可以代替百姓做出判断。

  为什么事前不开听证会,发个通知就涨价?这是此次调价受到质疑最多的地方。

  听证是政务公开进程的一个重要标志,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一项关系公民切身利益的价格的调整,是否应该进行听证,当然不是由相关部门说了算,而应该依法行事。

  1997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共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2002年颁布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也有类似的明确决定。“应当”在我国的法律用语中,与“必须”是等同的。尽管邮政资费未列入2001年公布的价格听证目录,但从价格法的原则规定看,邮政资费的调整,应该属于价格听证的范围。

  价格听证制度是政府公共决策过程中保障公众合法权益、实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一个重要形式。按照一般程序,听证会将要求拟涨价部门拿出翔实的成本费用材料,告诉公众为什么调价。只有信息透明公开,只有给各个阶层一个充分表达意见的机会,价格主管部门才能做出符合实际、让社会各界普遍接受的决策,也才能使自己的工作符合法定程序。不经听证就涨价,既与国家价格管理法规不符,也与公共事业的公益性质相悖;既可能影响普通百姓的利益,又容易使公共事业改革丧失动力。”

(记者 王学江)

本文地址:http://www.cnonline.org/2006/article/97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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