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短信性骚扰案原告败诉
2006-02-08 16:56 出处:中国手机在线原创
综合本地消息,重庆女教师状告校长短信性骚扰案昨日(2006年2月7日)宣判原告败诉。此案为立法禁止性骚扰以来的首例性骚扰案,也是全国首例短信性骚扰案。此次案件审理涉及到短信能否构成性骚扰工具和短信证据合法性等多方面问题而广受社会关注。
该案曾被重庆本地媒体大量报道,某时尚周报曾出大半版刊登采访原告女教师。
被告为重庆巴南区南湖中心小学校长,1997年起担任校长,时年19岁的原告在1998年8月调入该校所属幼儿园。
2005年7月,原告到巴南区教委反映校长对其进行性骚扰。经过调查,教委得出不存在性骚扰。8月8日,原告诉状被告损害人格尊严称,从1999年9月开始,被告就经常以言语和行为对其性骚扰,还长期向其发送大量内容淫秽的手机短信息。小雯称被告的行为使自己患上神经衰弱并影响了夫妻感情,请求法院判令古文向其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
作为关键证据的是2005年5月3日至6月20日发给自己的19条手机短信。其中有“好牾陪吃陪睡呀”,“我需要你”等内容。
就在社会媒体一边倒的支持被告,并且将被告以受害者身份作专访的情况下,被告校长使出了对应“杀手锏”。
校长申请法院向联通巴南公司提取保存在联通数据库的校长收发短信记录。在2005年6月1日至6月21日期间和女教师的短信来往的80多条短信中有女教师针对19条“淫秽信息”的回应。其中针对“我需要你”的回应成为关键证据,在对该条短信的回复中有“老兄呀,我哪次写申请不就形式上过一下而已,下期你还会在你办公室对面瞧见我的,哈哈哈”、“你的需要让我很满足”两条信息。由此被告校长方认为双方短信来往原告没有不快和反感,不构成性骚扰。
校长方提供的联通服务器保存的短信证据成为这起案件180度转变的关键。同时被告方认为是原告因为工作调动未成为嫉恨被告,从而报复。
在被告提供联通关键证据后,原告方认为法院无权对电信内容进行检查。认为联通提供的来往短信证据来源不合法。
2月7日下午4时30分,巴南区法院公开宣判此案。审判长郑明洁宣读判决书。法院认为,“被告无证据证明古文以语言和行为骚扰过她;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法院有权依申请或者依职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故而该院向联通巴南分公司调取的80条短信合法;而根据本案双方往来的短信内容分析,小雯对被告发给自己的‘淫秽’信息时并未如其所言‘严词拒绝’,反而将被告当作朋友对待,因此不能证明原告反感、拒绝被告所发信息,所以那19条‘淫秽’信息不能作为认定被告构成性骚扰的依据”。“原告提供的专家意见书仅依据原告单方陈述形成,不能作为断案依据”。
此案虽然校长胜诉,不过由于受各种压力,校长也被调离该校。原告也因为案件导致社会流言“曾经认识的人见面都躲得远远的”而加重神经衰弱。
关注此案的评论普遍认为,原告过于冲动,将这类事情拿上法庭是非常不理智的做法。
不过也有人认为虽然双方的关系是自愿,但是是自觉自愿还是强迫自愿仍要区分。如果强迫自愿,即双方本来系地位不平等的上下级关系,为了缓和矛盾,下级往往只能采取一些相对柔和的方式来回应。另外一种就是,在某个时候段内也不排除双方存在过一定的暧昧关系,但并不意味着一方就可以以此为据一直都可以去性骚扰对方。原告继续打官司不一定是为了胜诉,只要打下去能够挽回自己的名誉也是值得的。
本文地址:http://www.cnonline.org/2006/article/8338.html
该案曾被重庆本地媒体大量报道,某时尚周报曾出大半版刊登采访原告女教师。
被告为重庆巴南区南湖中心小学校长,1997年起担任校长,时年19岁的原告在1998年8月调入该校所属幼儿园。
2005年7月,原告到巴南区教委反映校长对其进行性骚扰。经过调查,教委得出不存在性骚扰。8月8日,原告诉状被告损害人格尊严称,从1999年9月开始,被告就经常以言语和行为对其性骚扰,还长期向其发送大量内容淫秽的手机短信息。小雯称被告的行为使自己患上神经衰弱并影响了夫妻感情,请求法院判令古文向其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
作为关键证据的是2005年5月3日至6月20日发给自己的19条手机短信。其中有“好牾陪吃陪睡呀”,“我需要你”等内容。
就在社会媒体一边倒的支持被告,并且将被告以受害者身份作专访的情况下,被告校长使出了对应“杀手锏”。
校长申请法院向联通巴南公司提取保存在联通数据库的校长收发短信记录。在2005年6月1日至6月21日期间和女教师的短信来往的80多条短信中有女教师针对19条“淫秽信息”的回应。其中针对“我需要你”的回应成为关键证据,在对该条短信的回复中有“老兄呀,我哪次写申请不就形式上过一下而已,下期你还会在你办公室对面瞧见我的,哈哈哈”、“你的需要让我很满足”两条信息。由此被告校长方认为双方短信来往原告没有不快和反感,不构成性骚扰。
校长方提供的联通服务器保存的短信证据成为这起案件180度转变的关键。同时被告方认为是原告因为工作调动未成为嫉恨被告,从而报复。
在被告提供联通关键证据后,原告方认为法院无权对电信内容进行检查。认为联通提供的来往短信证据来源不合法。
2月7日下午4时30分,巴南区法院公开宣判此案。审判长郑明洁宣读判决书。法院认为,“被告无证据证明古文以语言和行为骚扰过她;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法院有权依申请或者依职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故而该院向联通巴南分公司调取的80条短信合法;而根据本案双方往来的短信内容分析,小雯对被告发给自己的‘淫秽’信息时并未如其所言‘严词拒绝’,反而将被告当作朋友对待,因此不能证明原告反感、拒绝被告所发信息,所以那19条‘淫秽’信息不能作为认定被告构成性骚扰的依据”。“原告提供的专家意见书仅依据原告单方陈述形成,不能作为断案依据”。
此案虽然校长胜诉,不过由于受各种压力,校长也被调离该校。原告也因为案件导致社会流言“曾经认识的人见面都躲得远远的”而加重神经衰弱。
关注此案的评论普遍认为,原告过于冲动,将这类事情拿上法庭是非常不理智的做法。
不过也有人认为虽然双方的关系是自愿,但是是自觉自愿还是强迫自愿仍要区分。如果强迫自愿,即双方本来系地位不平等的上下级关系,为了缓和矛盾,下级往往只能采取一些相对柔和的方式来回应。另外一种就是,在某个时候段内也不排除双方存在过一定的暧昧关系,但并不意味着一方就可以以此为据一直都可以去性骚扰对方。原告继续打官司不一定是为了胜诉,只要打下去能够挽回自己的名誉也是值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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