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听证会消费者代表要求取消月租
2005-07-30 11:09 出处:新京报
由北京市消协、北京市通信行业协会、信息产业部专家坐阵,五大运营商代表、4名消费者代表等各方人士激烈讨论达3个多小时。昨天下午,北京市工商局和市通信管理局就移动和固定电话入网合同示范文本召开了听证会。
北京移动、北京联通、北京网通、北京电信、北京铁通五大运营商代表,4名消费者代表,市消协、市通信行业协会、信息产业部专家等共18名代表受邀参加了听证会。不过,此次听证会上双方的讨论并没有形成过于集中的焦点问题,消费者更关注服务质量条款的细化,同时仍然提及取消月租费等问题。而电信运营商则主要陈述解释目前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要求增加非企业因素的正当免责条款。
此前在6月28日至7月7日两局通过首都之窗等网站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共收到市民留言416条,邮件25件,大多是针对月租费、取消双向收费。但市工商局合同处处长王珊介绍,此次主要是针对合同中的质量服务条款、保障用户知情权、用户资料保密、运营商服务承诺、技术进步和网络升级问题、双方风险控制条款等内容展开听证,网民先前关注的取消电话双向收费、月租费不是合同所能解决的问题,所以并不在此次听证问题之列。
事后两局表示,将针对听证各方提出的问题和建议,会一一考虑是否做出修改,对合同条款进行进一步完善,争取早日推出正式文本。
各方声音
消费者:服务质量条款还需细化
固话应无偿提供话费清单
尽管取消月租费不属于合同解决的问题,但几名出席的消费者代表还是认为,“月租费”是计划经济的产物,收取缺乏正当性。当初收费是为了普及电信基础建设,而现在容量已经达到,还继续收费就是权利不对等,不应由消费者为其承担经营成本。现在两个合同条款中都多次提到“月租费”,而“月租费”本身就是最大的不公平。另外,固定电话应无偿提供话费清单。
消费者代表陈勇峰还指出,用户欠费时,运营商应采取有效手段告知,同时从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应保留对119、110等公益性电话的呼出。
运营商:缺乏正当免责条款
网络覆盖精确很困难
对于合同服务质量条款中在承诺的网络覆盖范围内运营商不能及时修复,要免受障碍期间的基本月租费和其他月功能费,未及时开通某项服务的应减免月租费等规定,运营商们纷纷表示有“苦衷”。
“运营商其实更关心网络质量”,北京联通谢勤代表说,网络覆盖精确很困难,这是目前技术无法克服的,“想在任何时候任何地点都无障碍”是不可能做到的,市政规划搬迁基站、电力部门拉闸、施工、无线电干扰屏蔽、居民要求等都可能导致通讯障碍产生……所以合同应该增加对非企业因素的正当免责条款。
律师:合同违约责任规定不尽合理
北京移动、北京联通、北京网通、北京电信、北京铁通五大运营商代表,4名消费者代表,市消协、市通信行业协会、信息产业部专家等共18名代表受邀参加了听证会。不过,此次听证会上双方的讨论并没有形成过于集中的焦点问题,消费者更关注服务质量条款的细化,同时仍然提及取消月租费等问题。而电信运营商则主要陈述解释目前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要求增加非企业因素的正当免责条款。
此前在6月28日至7月7日两局通过首都之窗等网站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共收到市民留言416条,邮件25件,大多是针对月租费、取消双向收费。但市工商局合同处处长王珊介绍,此次主要是针对合同中的质量服务条款、保障用户知情权、用户资料保密、运营商服务承诺、技术进步和网络升级问题、双方风险控制条款等内容展开听证,网民先前关注的取消电话双向收费、月租费不是合同所能解决的问题,所以并不在此次听证问题之列。
事后两局表示,将针对听证各方提出的问题和建议,会一一考虑是否做出修改,对合同条款进行进一步完善,争取早日推出正式文本。
各方声音
消费者:服务质量条款还需细化
固话应无偿提供话费清单
尽管取消月租费不属于合同解决的问题,但几名出席的消费者代表还是认为,“月租费”是计划经济的产物,收取缺乏正当性。当初收费是为了普及电信基础建设,而现在容量已经达到,还继续收费就是权利不对等,不应由消费者为其承担经营成本。现在两个合同条款中都多次提到“月租费”,而“月租费”本身就是最大的不公平。另外,固定电话应无偿提供话费清单。
消费者代表陈勇峰还指出,用户欠费时,运营商应采取有效手段告知,同时从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应保留对119、110等公益性电话的呼出。
运营商:缺乏正当免责条款
网络覆盖精确很困难
对于合同服务质量条款中在承诺的网络覆盖范围内运营商不能及时修复,要免受障碍期间的基本月租费和其他月功能费,未及时开通某项服务的应减免月租费等规定,运营商们纷纷表示有“苦衷”。
“运营商其实更关心网络质量”,北京联通谢勤代表说,网络覆盖精确很困难,这是目前技术无法克服的,“想在任何时候任何地点都无障碍”是不可能做到的,市政规划搬迁基站、电力部门拉闸、施工、无线电干扰屏蔽、居民要求等都可能导致通讯障碍产生……所以合同应该增加对非企业因素的正当免责条款。
律师:合同违约责任规定不尽合理
运营商违约应按损失赔偿
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邱宝昌在听证会上指出,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方面规定不尽合理。对运营商违约责任及承担方式应作出明确规定。而且在违约时,仅不收取基本月租费或相应通讯费用作为违约责任是不够的,应该按照实际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运营商未尽保密义务的也不能只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应按《民法通则》承担其他责任。
同时还应明确规定,固定电话营运商有应用户要求提供固定电话市话清单的义务。
本文地址:http://www.cnonline.org/2005/article/711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