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月租费]南邮官方学者建议电信包月消费
2005-03-30 22:09 出处:中国手机在线原创
由于某些部门的打压,在两会前一度炒得火热的“取消月租费”陷入低谷,两会结束之后,这次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案引起的争论继续向学术界扩散。
前日,南京邮电学院副院长张顺颐针对月租费问题发表自己看法。由于邮电学院和电信运营企业几十年来的特殊关系,所以此间认为张顺颐观点偏向电信一方。不过张顺颐也提出了解决意见。下面是张顺颐言论概要。
“电信服务行业在收取月租费的基础上,再收取通话费,是基于电信服务的特点而采取的一种计费和收费的方法。这种做法,不仅仅是国外的做法,也不仅仅是行业的惯例,而是与电信行业提供服务的特点有关的收取服务报酬的一种方式。”(注:此前已经反驳,国外并非大部分资费形式都是“月租+通话费”,所谓的行业惯例,无从谈起)
“有些群众提出电话等服务为什么在收取通话费之外,还要收取月租费的问题。他们认为电信服务已经收取了通话费这样的费用,就不应该再收取月租费,并且希望信息产业部下令取消月租费等事项。用历史的眼光、发展的眼光,多角度、辩证地看待月租费,似乎更有助于在电信事业发展和方便人民群众之间找到利益平衡点。”
“提出异议的人以煤气、水电等服务行业为例,但是,电信服务与这些行业的服务是完全不同的。首先,电信行业提供的是信息服务。这种服务,在话音通信等都是双向服务。目前许多人议论的固定电话,其通信费只是向主叫用户收取的。而在实际的服务过程中,话音通信的主叫方和被叫方都得到了服务。如果不收取月租费,那就变成被叫方无偿地得到电信公司的服务了。”(注:目前在移动和电信固话结算中,是要结算拨打差额部分给固话运营商的。即“网间结算”,实际是拨打方为接听方支付了费用。非常令人遗憾,对于故意隐瞒网间结算事实,而给人误导,我们怀疑这位学者的诚信。)
“其次,关于电话月租费是否合法的问题。消费者通过缴纳月租费,买到了接听电话的便利,得到了相应的服务。因此,月租费是合法的。有的人也许会说,接听电话需要的费用已经包含在主叫方向电信部门支付的通话费里了。这是不符合实际的。因为多少年来,固定电话完全是单向收费、以月租费补偿接听电话服务的,并不包含在主叫方的通信费用之中。当一位用户装上电话以后,通过缴纳月租费,享受接听电话的服务,完全符合《民法通则》中‘等价有偿’的基本原则。”(正如前面所言,接听电话事实上是拨打方为固定电话接听方运行商支付了这笔费用,根本不存在另外的所谓“有偿接听”问题。)
“与电信收费类似的,有线电视收取收视费,属于包月制。如果用户不想看电视了,可以申请拆除信号,信号拆除以后就不用缴费了。但是请注意,有线电视公司的做法是,不看电视可以,自拆除信号次月起不再收取收视费。但是,一旦拆除以后,用户如果想再次收看电视时,并不是随意就可以恢复信号服务的,而是按照新装用户处理,须重新缴纳初装费以后,才能恢复和提供服务。”(注:在存在竞争的成熟地区,由于竞争,目前事实上不存在初装费。这点雷同现在的宽带市场。我们认为,正是极端腐朽的官僚控制下的垄断导致目前各种不正常现象)
“目前,电话通信采取月租费加通信费的做法,实际上是一种抑制消费的做法。这是由于现代信息交流的需要,使得人们对于通信产生了极大的依赖。由于当前通信技术还不能充分满足社会的需要,只好利用通信费用加以调节。”(注:我们认为当前通信技术以每年几乎翻倍的高速发展,已经能够满足国内所有城镇人口的语音通话的电信服务,正是某些人以电信暴利为出发点,导致了目前过高资费而限制了电信业务深入广大低收入群体。正是这种片面追求电信企业利润最大化而导致垄断屡打不破。使得人民根本利益受损)
“当通信资源能够满足人类的需要时,最好是采取包月制的方法。即按照用户每月使用电信的多少缴纳一定的费用,使用多的,还可以获得一定的优惠。这样,用户就可以按照自己的需要使用通信资源。这样既解决了电信公司的收入回报和营运成本,又满足了用户的需求。这就是所谓的“包月制”方法。在上世纪的50年代和60年代,我国许多地方的电信部门其实就是这样做的。国外也有不少运营公司仍然采用这种办法。”(注:我们认为这是最有积极性建议的一点,以包月制取代目前的资费形式,更能够为各方所接受。毕竟真正破除垄断就得推倒现有既得利益阶层,在目前政治体系下是不可能的。)
本文地址:http://www.cnonline.org/2005/article/6801.html
前日,南京邮电学院副院长张顺颐针对月租费问题发表自己看法。由于邮电学院和电信运营企业几十年来的特殊关系,所以此间认为张顺颐观点偏向电信一方。不过张顺颐也提出了解决意见。下面是张顺颐言论概要。
“电信服务行业在收取月租费的基础上,再收取通话费,是基于电信服务的特点而采取的一种计费和收费的方法。这种做法,不仅仅是国外的做法,也不仅仅是行业的惯例,而是与电信行业提供服务的特点有关的收取服务报酬的一种方式。”(注:此前已经反驳,国外并非大部分资费形式都是“月租+通话费”,所谓的行业惯例,无从谈起)
“有些群众提出电话等服务为什么在收取通话费之外,还要收取月租费的问题。他们认为电信服务已经收取了通话费这样的费用,就不应该再收取月租费,并且希望信息产业部下令取消月租费等事项。用历史的眼光、发展的眼光,多角度、辩证地看待月租费,似乎更有助于在电信事业发展和方便人民群众之间找到利益平衡点。”
“提出异议的人以煤气、水电等服务行业为例,但是,电信服务与这些行业的服务是完全不同的。首先,电信行业提供的是信息服务。这种服务,在话音通信等都是双向服务。目前许多人议论的固定电话,其通信费只是向主叫用户收取的。而在实际的服务过程中,话音通信的主叫方和被叫方都得到了服务。如果不收取月租费,那就变成被叫方无偿地得到电信公司的服务了。”(注:目前在移动和电信固话结算中,是要结算拨打差额部分给固话运营商的。即“网间结算”,实际是拨打方为接听方支付了费用。非常令人遗憾,对于故意隐瞒网间结算事实,而给人误导,我们怀疑这位学者的诚信。)
“其次,关于电话月租费是否合法的问题。消费者通过缴纳月租费,买到了接听电话的便利,得到了相应的服务。因此,月租费是合法的。有的人也许会说,接听电话需要的费用已经包含在主叫方向电信部门支付的通话费里了。这是不符合实际的。因为多少年来,固定电话完全是单向收费、以月租费补偿接听电话服务的,并不包含在主叫方的通信费用之中。当一位用户装上电话以后,通过缴纳月租费,享受接听电话的服务,完全符合《民法通则》中‘等价有偿’的基本原则。”(正如前面所言,接听电话事实上是拨打方为固定电话接听方运行商支付了这笔费用,根本不存在另外的所谓“有偿接听”问题。)
“与电信收费类似的,有线电视收取收视费,属于包月制。如果用户不想看电视了,可以申请拆除信号,信号拆除以后就不用缴费了。但是请注意,有线电视公司的做法是,不看电视可以,自拆除信号次月起不再收取收视费。但是,一旦拆除以后,用户如果想再次收看电视时,并不是随意就可以恢复信号服务的,而是按照新装用户处理,须重新缴纳初装费以后,才能恢复和提供服务。”(注:在存在竞争的成熟地区,由于竞争,目前事实上不存在初装费。这点雷同现在的宽带市场。我们认为,正是极端腐朽的官僚控制下的垄断导致目前各种不正常现象)
“目前,电话通信采取月租费加通信费的做法,实际上是一种抑制消费的做法。这是由于现代信息交流的需要,使得人们对于通信产生了极大的依赖。由于当前通信技术还不能充分满足社会的需要,只好利用通信费用加以调节。”(注:我们认为当前通信技术以每年几乎翻倍的高速发展,已经能够满足国内所有城镇人口的语音通话的电信服务,正是某些人以电信暴利为出发点,导致了目前过高资费而限制了电信业务深入广大低收入群体。正是这种片面追求电信企业利润最大化而导致垄断屡打不破。使得人民根本利益受损)
“当通信资源能够满足人类的需要时,最好是采取包月制的方法。即按照用户每月使用电信的多少缴纳一定的费用,使用多的,还可以获得一定的优惠。这样,用户就可以按照自己的需要使用通信资源。这样既解决了电信公司的收入回报和营运成本,又满足了用户的需求。这就是所谓的“包月制”方法。在上世纪的50年代和60年代,我国许多地方的电信部门其实就是这样做的。国外也有不少运营公司仍然采用这种办法。”(注:我们认为这是最有积极性建议的一点,以包月制取代目前的资费形式,更能够为各方所接受。毕竟真正破除垄断就得推倒现有既得利益阶层,在目前政治体系下是不可能的。)
本文地址:http://www.cnonline.org/2005/article/680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