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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符合退货条件 折旧费该从何时起算
2005-01-16 03:03 出处:网易 作者:
  一部手机以2850元购进,在退货时,消费者却到手2030元。商家解释,这是该手机的现价,若按手机折旧费退货,消费者的折旧损失几乎等于手机的购买价格。记者从消协得知,手机退货时,折旧费的起算日期为最后一次换货之日。

去年2月,李女士花2850元买了部手机。后来手机出现了摄像头无法摄像、信号不够清晰的问题,李女士于10月将手机送修,但两个月后仍然没有修好,遂由维修部门出具证明到销售商处调换新的同型号手机。

  12月,当李女士拿着凭证前去调换手机时,柜台销售人员说,此同型号手机已停产暂无货。李女士提出退货,但商家说若是退货,要按照该手机最后一次售出价格来退。

  该手机售后服务部的副经理告诉记者,商家在处理顾客手机退货时,一般会给消费者两种选择,或按照该手机的现价退款,或计算折旧费。

  根据《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规定,符合换货条件,消费者不愿意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但对于使用过的商品应当按规定的折旧率(每日0.5%)收取折旧费。

  从李女士这起退款来看,若按照折旧费算。从去年2月到今年1月,即便除去修理和待修时间,近乎将手机购进价格2850元赔尽。记者拨通了12315消费者投诉热线,工作人员向记者解释,根据相关规定,手机退货时,折旧费的起算日期为最后一次换货之日。

  相关链接:《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分别规定,“换货时,应当提供新的商品。”“换货后,商品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货票背面加盖印章,注明更换日期,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

本文地址:http://www.cnonline.org/2005/article/62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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