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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质疑“手机牌照”的合理性
2004-10-19 00:42 出处:深圳商报 作者:
  手机生产牌照的政府管制一直为国内众多民营手机生产厂商所诟病。11日,奥克斯集团正式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起诉信息产业部拒绝其进网许可以及进网检测申请的行为违反了行政许可法,要求判令信息产业部依法接受其申请(《法制日报》)。奥克斯这项起诉的实质其实是要求信产部取消1999年制定的“企业生产移动通信产品必须由主管部门审批立项,获批后才能生产”的规定,即“手机牌照”制度。

  手机牌照问题的症结在于政府管制的合理性。市场经济条件下,之所以还需要保留一部分政府管制,其理由是某些特定的领域存在“市场失灵”,但政府管制必须非常慎重。

  手机牌照政府管制的合理性在哪里呢?我们显然找不出充分的理由来支持对手机这样一种竞争相对充分的大众消费品进行管制:

  其一,从信息产业部的公开表态中,坚持不放开手机牌照的理由是为防止重复建设和浪费投资,或许这一初衷是好的,但事实又如何呢?从媒体披露的数据来看,目前国家共颁发手机牌照48张,而生产厂商多达100多家。我们不知道这100多家究竟算不算重复建设和浪费投资,如果算,那只能说明通过管制手机牌照这种行政管制方式并不能避免重复建设和浪费;如果不算,管制手机牌照显然就是一种垄断保护行为。何况在市场实现充分竞争的条件下,市场自身的力量会重新组合与优化资源。业内人士也认为,目前我国手机市场供大于求的格局已经形成,即使牌照制度取消,投资者也会权衡利弊,不会出现盲目投资的行为。

  其二,由于牌照资源的紧缺,导致多数手机生产厂商只能通过租牌的方式获得生产和销售的间接许可,而那些拥有牌照的企业每年通过租牌就可获得几千万甚至上亿元的利润。牌照管制保护了什么呢?保护了垄断企业的利益。由于当时的体制,手机牌照的拥有者基本为国企,使得牌照造成国企与民企在手机生产领域的不公平竞争,最终受到伤害的只能是消费者。

  其三,《行政许可法》实施以来,国务院两次下发文件,明确“移动通讯类产品”不属于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的项目,这事实上排除了信息产业部对手机牌照管制的审批权,全国工商联也曾公开质疑信息产业部的决定,但至今我们仍未听到信息产业部为此作出的合理解释。奥克斯带头以法律武器主张权利的行为,无疑是一个好的开端。

  政府管制不仅在我国,即使在市场经济相对发达的国家,从来都是一个利益博弈的过程。研究表明,大量的政府管制不仅没有克服市场失灵,反而大大增加了企业、消费者和纳税人的成本。从社会福利改善的角度看,大多数管制是不合算的。我国政府管理体制改革从放权开始,改革的成功与否最终也要靠权利的分配(政府与市场之间)是否公平与合理来衡量,其标准就是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原则。

本文地址:http://www.cnonline.org/2004/article/55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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