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来电显示侵权案当场驳回
2004-08-29 04:55 出处:新华网
全国首例起诉电信来电显示案有了一审结果,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日前作出判决: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当场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8月14日,新华社“新华视点”专栏播发《来电显示是否侵犯隐私权?——全国首例状告来电显示侵权案引发深思》一稿,报道了昆明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卫宁将昆明电信公司告上法院,认为电信服务的一项基本功能――来电显示侵犯了他的隐私权,要求判定被告负有侵权责任,自己享有电话号码使用权和支配权,电信公司未经同意不能将电话号码显示给他人。稿件发出后,引起全国众多媒体关注并引发了广泛讨论。
受理此案的昆明市盘龙区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告享有该号码的使用权、支配权;根据《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相关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第三人披露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其中,个人信息即包括联系方式。因此,王卫宁对该电话号码享有隐私权。
但法庭认为,我国法律界一般将隐私权归属名誉权,并对侵害名誉权有明确规定,即必须有一定的方式、必须造成一定影响才构成侵权。本案中,原告始终无法提供“来电显示侵权” 后果的具体证据;同时,“来电显示”是为了更好地实现沟通,符合公共利益需求,对社会发展具有明显的进步意义,按照公共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原则,原告王卫宁状告电信公司侵权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据此当庭作出宣判:驳回王卫宁的诉讼请求。
王卫宁对此结果显得相当平静。他认为法院当场确定了两个明显事实——确定原告拥有电话号码的使用权及支配权,确定原告对该电话号码享有隐私权。既然自己享有这两项权利,用户就有权要求被告停止损害。他表示将继续上诉。
云南大学法学院民法专家宋笛认为,尽管他对法院确认隐私权持否定态度,但该案体现的社会意义远远超越了案件本身。法院确认的使用权、支配权既提醒了电信用户如何看待自己的电话号码,更为消费者如何行使和捍卫自己的权利提供了某种司法依据;而王卫宁的较真虽然对推动公共服务的法律建设具有积极意义,但其败诉正好告诫公民应正确使用诉讼权利,避免滥用。
本文地址:http://www.cnonline.org/2004/article/5118.html
8月14日,新华社“新华视点”专栏播发《来电显示是否侵犯隐私权?——全国首例状告来电显示侵权案引发深思》一稿,报道了昆明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卫宁将昆明电信公司告上法院,认为电信服务的一项基本功能――来电显示侵犯了他的隐私权,要求判定被告负有侵权责任,自己享有电话号码使用权和支配权,电信公司未经同意不能将电话号码显示给他人。稿件发出后,引起全国众多媒体关注并引发了广泛讨论。
受理此案的昆明市盘龙区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告享有该号码的使用权、支配权;根据《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相关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第三人披露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其中,个人信息即包括联系方式。因此,王卫宁对该电话号码享有隐私权。
但法庭认为,我国法律界一般将隐私权归属名誉权,并对侵害名誉权有明确规定,即必须有一定的方式、必须造成一定影响才构成侵权。本案中,原告始终无法提供“来电显示侵权” 后果的具体证据;同时,“来电显示”是为了更好地实现沟通,符合公共利益需求,对社会发展具有明显的进步意义,按照公共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原则,原告王卫宁状告电信公司侵权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据此当庭作出宣判:驳回王卫宁的诉讼请求。
王卫宁对此结果显得相当平静。他认为法院当场确定了两个明显事实——确定原告拥有电话号码的使用权及支配权,确定原告对该电话号码享有隐私权。既然自己享有这两项权利,用户就有权要求被告停止损害。他表示将继续上诉。
云南大学法学院民法专家宋笛认为,尽管他对法院确认隐私权持否定态度,但该案体现的社会意义远远超越了案件本身。法院确认的使用权、支配权既提醒了电信用户如何看待自己的电话号码,更为消费者如何行使和捍卫自己的权利提供了某种司法依据;而王卫宁的较真虽然对推动公共服务的法律建设具有积极意义,但其败诉正好告诫公民应正确使用诉讼权利,避免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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