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包:手机无条件退货为何不行
2003-07-01 13:03 出处:北京青年报
手机援助,你好!
我于2003年1月1日在中复安定门电讯商场,购买手机一部,2003年1月13日出现通话时对方听不到声音的故障。第二天上午,我就去指定维修点检测,检查结论:正常。可1月15日早晨又出现同样故障,我当日又去检测,结论是:存在故障,同意换机。于是我第二天换得同型号手机一部。
可是,到了4月3日,我的手机再次出现计时错误(实际通话不足1分钟,手机计时45分钟),第二天我又去检测并更换手机翻盖,次日发现翻盖轴部与机体相互摩擦,出现两道白沟,前去修理,维修商答曰:“属正常磨损,不在保修范围。”该手机于2003年4月9日又出现计时检测错误(实际通话不足1分钟,手机计时30分钟),我第二天再次前去维修点检测并更换主版,此时翻盖轴部与机体已磨损一片,维修商答曰:“属正常磨损,不在保修范围。”由于本机经常出现无法登录GPRS网,于2003年5月23日前去维修点检测,结论:无故障。
后来协商去经销商那里退货,经销商说按照手机“三包”规定,要收取每日5‰的折旧费!我不知道这种说法是否合理?我认为,按道理应该给消费者一定的经济赔偿,或者无条件退货,为什么要如此高的折旧费?本人不理解,寻求帮助!谢谢!
消费者:于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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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援助栏目曾经接到过多起消费者投诉,他们对折旧率的折算问题表示十分不解,有人说:“为什么手机的保修期是1年,而按照现在折旧率的计算方法,我的手机钱到200天的时候就折算完了呢?如果超过了200天我想退机的话,难道还需要倒找钱给经销商吗?”
其实这个问题,在本报组织的手机“三包”研讨会上,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人士已有探讨,他们认为,折旧率的规定并非偏袒手机经销商,手机“三包”规定里指出:“符合换货条件,并且销售者有同型号同规格移 动电话机商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按每日5‰的折旧率收取折旧费。折旧费的计算日期自开具发货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
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时间。”具体的理解应该是:如果经销商给消费者换同品牌、同规格、同型号的手机,但消费者还不愿意换,这是发生折旧费的前提。有关人士提醒消费者,不是你想换就发生折旧费,必须是符合换货条件,而且你要去换的时候,他有,你不想换、只想退的时候才产生折旧费。
“之所以有折旧费,是因为如果消费者同意换货,消费者的基本的合法权益已经能得到保障了。制定‘三包’政策时考虑到要维护三方权益,也不能给经营者造成更多的损失。因为如果消费者坚持要求退货,是消费者提出的过高要求,由于退货给经营者造成损失,消费者也应该承担一部分,以防止无端退货的发生。”与会专家这样解释,“手机‘三包’规定的折旧费不是在生产经营活动当中那个折旧费的概念。首先要看它发生的条件,其次才是承担平摊的方式,对于双方来讲,都应该是公平合理的,你提出过高的要求,也应当承担责任。同时,这样也可以抑制退货大量的产生。”
由此看来,折旧率的存在还是有其合理性的,但是5‰的折旧率是否完全合理,还值得进一步商榷。日前,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四个直辖市的消费者协会,联合向国家信息产业部等有关部门提出了有关手机“三包”规定的11条修改建议。建议中就曾提到“退货的条件太过苛刻”和“建议降低折旧率”的问题。因为,手机“三包”规定了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手机,凭修理记录,可以由销售者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 动电话机主机,却没有规定可以为消费者退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和一些省市的地方性行政法规以及《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类似的情况均允许消费者退货,因此,此处的规定明显不合理,应给予修改。同时,手机“三包”规定中对折旧率的规定是0.5%,而在《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电器的折旧率普遍只有0.1%左右,最高超不过0.2%。针对手机折旧率过高及标准不合理的情况,建议降低折旧率,并规定折旧率上限。
手机三包规定:“符合换货条件,并且销售者有同型号同规格移 动电话机商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按每日5‰的折旧率收取折旧费。”
本站海涛按:其实发生这一问题主要还是因为手机质量的低劣(相对其他电器产品某些品牌某些型号的产品5%-20%的返修率,另外某些产品还有严重的软件BUG问题),信产部为了保护和扶持一些手机生产企业,所以在“三包”中才出现比其他电器等商品更为偏袒商家的条款。同时也正是这一原因,某些人一直阻扰“三包”规定的出台,使得手机“三包”规定直到去年才真正实行。
本文地址:http://www.cnonline.org/2003/article/3290.html
我于2003年1月1日在中复安定门电讯商场,购买手机一部,2003年1月13日出现通话时对方听不到声音的故障。第二天上午,我就去指定维修点检测,检查结论:正常。可1月15日早晨又出现同样故障,我当日又去检测,结论是:存在故障,同意换机。于是我第二天换得同型号手机一部。
可是,到了4月3日,我的手机再次出现计时错误(实际通话不足1分钟,手机计时45分钟),第二天我又去检测并更换手机翻盖,次日发现翻盖轴部与机体相互摩擦,出现两道白沟,前去修理,维修商答曰:“属正常磨损,不在保修范围。”该手机于2003年4月9日又出现计时检测错误(实际通话不足1分钟,手机计时30分钟),我第二天再次前去维修点检测并更换主版,此时翻盖轴部与机体已磨损一片,维修商答曰:“属正常磨损,不在保修范围。”由于本机经常出现无法登录GPRS网,于2003年5月23日前去维修点检测,结论:无故障。
后来协商去经销商那里退货,经销商说按照手机“三包”规定,要收取每日5‰的折旧费!我不知道这种说法是否合理?我认为,按道理应该给消费者一定的经济赔偿,或者无条件退货,为什么要如此高的折旧费?本人不理解,寻求帮助!谢谢!
消费者:于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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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援助栏目曾经接到过多起消费者投诉,他们对折旧率的折算问题表示十分不解,有人说:“为什么手机的保修期是1年,而按照现在折旧率的计算方法,我的手机钱到200天的时候就折算完了呢?如果超过了200天我想退机的话,难道还需要倒找钱给经销商吗?”
其实这个问题,在本报组织的手机“三包”研讨会上,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人士已有探讨,他们认为,折旧率的规定并非偏袒手机经销商,手机“三包”规定里指出:“符合换货条件,并且销售者有同型号同规格移 动电话机商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按每日5‰的折旧率收取折旧费。折旧费的计算日期自开具发货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
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时间。”具体的理解应该是:如果经销商给消费者换同品牌、同规格、同型号的手机,但消费者还不愿意换,这是发生折旧费的前提。有关人士提醒消费者,不是你想换就发生折旧费,必须是符合换货条件,而且你要去换的时候,他有,你不想换、只想退的时候才产生折旧费。
“之所以有折旧费,是因为如果消费者同意换货,消费者的基本的合法权益已经能得到保障了。制定‘三包’政策时考虑到要维护三方权益,也不能给经营者造成更多的损失。因为如果消费者坚持要求退货,是消费者提出的过高要求,由于退货给经营者造成损失,消费者也应该承担一部分,以防止无端退货的发生。”与会专家这样解释,“手机‘三包’规定的折旧费不是在生产经营活动当中那个折旧费的概念。首先要看它发生的条件,其次才是承担平摊的方式,对于双方来讲,都应该是公平合理的,你提出过高的要求,也应当承担责任。同时,这样也可以抑制退货大量的产生。”
由此看来,折旧率的存在还是有其合理性的,但是5‰的折旧率是否完全合理,还值得进一步商榷。日前,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四个直辖市的消费者协会,联合向国家信息产业部等有关部门提出了有关手机“三包”规定的11条修改建议。建议中就曾提到“退货的条件太过苛刻”和“建议降低折旧率”的问题。因为,手机“三包”规定了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手机,凭修理记录,可以由销售者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 动电话机主机,却没有规定可以为消费者退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和一些省市的地方性行政法规以及《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类似的情况均允许消费者退货,因此,此处的规定明显不合理,应给予修改。同时,手机“三包”规定中对折旧率的规定是0.5%,而在《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电器的折旧率普遍只有0.1%左右,最高超不过0.2%。针对手机折旧率过高及标准不合理的情况,建议降低折旧率,并规定折旧率上限。
手机三包规定:“符合换货条件,并且销售者有同型号同规格移 动电话机商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按每日5‰的折旧率收取折旧费。”
本站海涛按:其实发生这一问题主要还是因为手机质量的低劣(相对其他电器产品某些品牌某些型号的产品5%-20%的返修率,另外某些产品还有严重的软件BUG问题),信产部为了保护和扶持一些手机生产企业,所以在“三包”中才出现比其他电器等商品更为偏袒商家的条款。同时也正是这一原因,某些人一直阻扰“三包”规定的出台,使得手机“三包”规定直到去年才真正实行。
本文地址:http://www.cnonline.org/2003/article/329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