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对单向收费还是反对竞争?
2003-03-19 19:24 出处:经济观察报
本站海涛按:围绕单向收费问题,各种势力的代言人都占出来表诉观点。2003年的两会,关于单向收费的提案从之前的电信业背景的代表扩散到电信设备制造商背景的代表并有继续扩散的趋势。(由于我国“特殊”的议会机制,致使这些超过30名的代表联合提案也未能进行公开讨论和表决,在权威媒体上也无报道。)
尽管今年的两会出现了这些“民主”的声音,但是我们却要看到,即便是炮轰电信分折的还是大骂手机牌照垄断的代表的都是他们那一个利益集团的人。而今年甚至还出现了有中国移动背景的代表在参与单向收费提案(我们能指望移动的代表能为打破垄断尽力?这个参与提案的代表来自某被联通、电信抢夺市场最狠的某沿海城市,其参与提案的目的显露无疑)。在这种声音缠绕下,决策层如果不能多倾听其他方面的声音,则是极会被这些“代表”和“专家”误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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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尔.盖茨在美国遭遇反垄断调查已经不是一天两天了,然而结果总是让那些冀望政府能有所作为的人失望。因为长期信奉自由市场的美国人认为,虽然要追究那些“自然垄断”企业的社会责任,但更要对政府的干预力度保持谨慎态度——与竞争形成的自然垄断相比,政府垄断的危险性更大。
但政府垄断却能促进公司的快速发展壮大,无论是中国电信还是中移动都是这样的例子。他们之所以走到今天,既要归功于长期增长的国内消费市场、财政资金的早期投入,还要归功于政府在牌照方面的管制、对于高额话费的保护性限制。
如果市场上只有一个运营商,那么,无论它实行单向收费还是双向收费都是换汤不换药,收入全部装进自己的腰包,消费者所能期盼的,就是它哪天大发慈悲宣布降价。对用户来说,最有利的消息莫过于运营商增多、竞争的加剧,从而出现更优惠的价格、更优质的通话服务。
然而,对外资、民间资本进入的限制,为中国电信垄断寡头们阻挡了外来竞争对手;对不同运营商的牌照限制,使这些国有控股寡头拘泥在各自垄断的领地内,小心翼翼地避免竞争。其结局是,政府依然可以对电信市场进行价格管制。这种情况同公用事业——煤气、水、电领域一样,政府规定了基本价格。
问题是,电信业已初步进行了股份化改造和海外上市,政府虽然是大股东,但股东构成已经多元化,外资或部分国内资本通过合法的投融资渠道,已开始分享中国电信业的巨额盈利。而各电信公司通过母公司和海外公司之间的资产置换,已成为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这种情况下,政府定价和行业保护的理由何在?
电信分拆、股份化改造和海外IPO使国有控股的电信垄断寡头初步形成各自的利益集团,围绕在这些国有资本周围的是国内外的股民和机构投资者。这些电信公司的集团利益开始分享过去“铁板一块”的行业整体利益,相互之间也开始产生了一些比较激烈的市场竞争。
竞争给消费者带来一些实惠,这从部分地区的单向收费、手机休息站、小灵通业务发展上可以看出。只是中国电信在固话业务上的垄断依然如故。凡是业务竞争激烈的地区,无不出现了用户整体话费的下降——而同期,用户的通信业务并没有减少。
然而阚凯力教授最近对电信收费方式的观点却十分引人关注。因为更多出自解决移动运营商之间互联互通问题的考虑,阚的观点引起很多消费者的不满。阚教授认为,降低话费但保持双向收费,既满足消费者又保证了运营商之间的“竞合”关系。
阚教授希望运营商能够降价,但又对运营商自发形成的“变相单向收费”提出侧面否定;他希望政府统一降低价格又暗含对政府调控之手冀望过高的幻想。在另外一市场人士眼中,这种观点似乎是要消弭目前的市场竞争,让运营商们“化干戈为玉帛”,继续维持各自领地内的垄断格局,这与此前他批评电信南北分拆“不够彻底”的观点互相矛盾。
阚教授举出的例子是,“在两种资费方案中挑选一种:一、移动的主叫方和被叫方都由目前的每分钟4角降为2角;二、主叫方每分钟8角?替被叫手机出了4角?,而被叫方不付费”,消费者采用何种方案?当然是降价。
多数评论者认为,降价不能替代单向收费。但阚反对单向收费的理由却与话费无关,他认为,一是因为移动资源占用;二是单向收费会影响互联互通。
两个应由移动运营商解决的业务合作难题成了维持双向收费的理由,并且让一直呼吁“单向收费”的政协委员改口赞同,阚凯力自然成了一个焦点人物。
然而,放在价格固定的语境下讨论,即“主叫方和被叫方都收每分钟4角”还是“主叫方每分钟8角但实行单向收费”。我们关心的是,到底哪种方案有利于电信市场的充分竞争?有利于市场价格的良性形成?这就回到了阚凯力教授此前一直批评的垄断经营问题上。
尽管今年的两会出现了这些“民主”的声音,但是我们却要看到,即便是炮轰电信分折的还是大骂手机牌照垄断的代表的都是他们那一个利益集团的人。而今年甚至还出现了有中国移动背景的代表在参与单向收费提案(我们能指望移动的代表能为打破垄断尽力?这个参与提案的代表来自某被联通、电信抢夺市场最狠的某沿海城市,其参与提案的目的显露无疑)。在这种声音缠绕下,决策层如果不能多倾听其他方面的声音,则是极会被这些“代表”和“专家”误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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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尔.盖茨在美国遭遇反垄断调查已经不是一天两天了,然而结果总是让那些冀望政府能有所作为的人失望。因为长期信奉自由市场的美国人认为,虽然要追究那些“自然垄断”企业的社会责任,但更要对政府的干预力度保持谨慎态度——与竞争形成的自然垄断相比,政府垄断的危险性更大。
但政府垄断却能促进公司的快速发展壮大,无论是中国电信还是中移动都是这样的例子。他们之所以走到今天,既要归功于长期增长的国内消费市场、财政资金的早期投入,还要归功于政府在牌照方面的管制、对于高额话费的保护性限制。
如果市场上只有一个运营商,那么,无论它实行单向收费还是双向收费都是换汤不换药,收入全部装进自己的腰包,消费者所能期盼的,就是它哪天大发慈悲宣布降价。对用户来说,最有利的消息莫过于运营商增多、竞争的加剧,从而出现更优惠的价格、更优质的通话服务。
然而,对外资、民间资本进入的限制,为中国电信垄断寡头们阻挡了外来竞争对手;对不同运营商的牌照限制,使这些国有控股寡头拘泥在各自垄断的领地内,小心翼翼地避免竞争。其结局是,政府依然可以对电信市场进行价格管制。这种情况同公用事业——煤气、水、电领域一样,政府规定了基本价格。
问题是,电信业已初步进行了股份化改造和海外上市,政府虽然是大股东,但股东构成已经多元化,外资或部分国内资本通过合法的投融资渠道,已开始分享中国电信业的巨额盈利。而各电信公司通过母公司和海外公司之间的资产置换,已成为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这种情况下,政府定价和行业保护的理由何在?
电信分拆、股份化改造和海外IPO使国有控股的电信垄断寡头初步形成各自的利益集团,围绕在这些国有资本周围的是国内外的股民和机构投资者。这些电信公司的集团利益开始分享过去“铁板一块”的行业整体利益,相互之间也开始产生了一些比较激烈的市场竞争。
竞争给消费者带来一些实惠,这从部分地区的单向收费、手机休息站、小灵通业务发展上可以看出。只是中国电信在固话业务上的垄断依然如故。凡是业务竞争激烈的地区,无不出现了用户整体话费的下降——而同期,用户的通信业务并没有减少。
然而阚凯力教授最近对电信收费方式的观点却十分引人关注。因为更多出自解决移动运营商之间互联互通问题的考虑,阚的观点引起很多消费者的不满。阚教授认为,降低话费但保持双向收费,既满足消费者又保证了运营商之间的“竞合”关系。
阚教授希望运营商能够降价,但又对运营商自发形成的“变相单向收费”提出侧面否定;他希望政府统一降低价格又暗含对政府调控之手冀望过高的幻想。在另外一市场人士眼中,这种观点似乎是要消弭目前的市场竞争,让运营商们“化干戈为玉帛”,继续维持各自领地内的垄断格局,这与此前他批评电信南北分拆“不够彻底”的观点互相矛盾。
阚教授举出的例子是,“在两种资费方案中挑选一种:一、移动的主叫方和被叫方都由目前的每分钟4角降为2角;二、主叫方每分钟8角?替被叫手机出了4角?,而被叫方不付费”,消费者采用何种方案?当然是降价。
多数评论者认为,降价不能替代单向收费。但阚反对单向收费的理由却与话费无关,他认为,一是因为移动资源占用;二是单向收费会影响互联互通。
两个应由移动运营商解决的业务合作难题成了维持双向收费的理由,并且让一直呼吁“单向收费”的政协委员改口赞同,阚凯力自然成了一个焦点人物。
然而,放在价格固定的语境下讨论,即“主叫方和被叫方都收每分钟4角”还是“主叫方每分钟8角但实行单向收费”。我们关心的是,到底哪种方案有利于电信市场的充分竞争?有利于市场价格的良性形成?这就回到了阚凯力教授此前一直批评的垄断经营问题上。
单向收费显然有利于充分竞争。
首先,任何一个运营商选择了单向收费,就肯定接受了被动呼叫时的免费服务——它只能在用户主动呼叫时收费;如果它将主叫话费提高到8角,收益并不会降低;而如果主叫费用维持4角,也许会因此失去一部分收益,但能够赢得大量的用户数。
一旦用户数增加,主叫话费就具有了降价的空间,对竞争对手而言,所能选择的策略只能是“跟随”——中移动也“被迫”实行单向收费,如果其价格开始也是8角,则此时联通所采取的价格优惠措施就具有了实质的竞争意义。
阚教授的“8角”概念包含移动、联通的网间结算,据说网间结算构成了双向收费的一个重要理由——事实上移动手机呼叫移动手机不存在网间结算的可能,仍然要交纳8角的总费用——但在单向收费的情况下,网间结算问题就不会存在。任何一个运营商对于被动呼叫都不存在收费问题。
如果中国两家移动运营商都实行单向收费,并且价格都是每分钟8角,随着价格的逐步放开,其竞争将主要表现在话费上,则消费者最期望的话费下降就成为一种市场化趋势,根本无需政府插手。
双向收费起到了限制竞争的作用。由于网间结算的存在,无论联通采取何种优惠措施,它还要和移动按标准进行网间结算,其结果是:联通失去了降低话费的积极性。
阚教授的初衷是为了降低话费,但却将希望寄托在政府调控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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