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警惕电信入世后垄断复辟
2001-12-10 18:53 出处:北京晚报
本站按:消除垄断关键不在折分与否,更不在于允许外资进入否。关键在于要改革目前的电信制度。是目前电信部门拥有这种基本上毫无监督的权力导致了电信的垄断。如果不在立法的执法上对电信企业进行制横,相信旧的垄断即使消除,新的垄断也会产生。
从12月11日起,禁止外资进入中国电信市场的两项旧法规———《从事开放经营电信业务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和《放开经营的电信业务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将被废止,这意味着国外资本将很快进入仍是朝阳产业的中国电信市场。电信业务市场的开放对我国是好事还是坏事?我国的电信企业能够经受住西方电信集团的冲击吗?
“入世后,我国电信运营业不会出现外资与中国企业分庭抗礼甚至冲垮中国企业的局面。”北京邮电大学信息产业政策与发展研究所所长阚凯力教授表示,WTO相关规定将只允许外资在我国的电信企业中占有股份,而且基础电信业务必须由中方控股。从外资的投资方角度看,如果它们真的要在我国与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等公司竞争,就必须建立通达全国范围的电信网,这必将花费极大的资金和很长的时间,经营风险也高得多,其投资效益将远远不如在我国电信企业中参股。
在我国加入WTO以后,外资与我国电信企业的关系将与目前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在海外上市相同,不但不会形成冲击,反而使它们在国内不经特批就可以“海外”上市,带来大量的资金和国际水平的管理经验,极大地促进我国电信事业的发展。“一些人认为,在加入WTO以后我国电信运营业将面临‘外资入侵’,必须奋起‘保家卫国’,甚至以此作为维持电信垄断的借口,是完全没有根据的。”
不过,阚教授也认为,加入WTO必将推动我国电信领域竞争格局的形成。他举例说,中国电信目前在我国的市话业务和本地网中仍占据垄断地位。市话网中连接电话局和用户的线路(被称为电信网中的“最后一公里”)把用户牢牢地拴在现有市话公司上,不能自由地选择其他的电信企业,并由此形成了市话的“天然垄断性”。正因为市话具有很强的天然垄断性,但同时又是所有电信业务的基础,所以一旦引入外资,外资为了牟取最大利润,必将促使市话公司大规模地对各种竞争性业务进行垄断复辟,更加严重地破坏我国刚刚形成的竞争格局。“因此在我国加入WTO以后,把市话剥离并按照公用事业管理,就更加成为当务之急。”(记者马佳)
背景资料
WTO对电信运营业的基础协议主要有六条内容:(1)禁止电信领域中的反竞争行为;(2)各电信网络之间公平及时的互联互通;(3)透明、非歧视、竞争中立、必要的电信普遍服务政策;(4)电信经营执照的发放必须公平透明;(5)与任何电信经营者独立的政府管制机构;(6)电信资源(频率、码号、破路权等)的分配与使用必须客观、及时、透明、非歧视。
本文地址:http://www.cnonline.org/2001/article/1723.html
从12月11日起,禁止外资进入中国电信市场的两项旧法规———《从事开放经营电信业务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和《放开经营的电信业务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将被废止,这意味着国外资本将很快进入仍是朝阳产业的中国电信市场。电信业务市场的开放对我国是好事还是坏事?我国的电信企业能够经受住西方电信集团的冲击吗?
“入世后,我国电信运营业不会出现外资与中国企业分庭抗礼甚至冲垮中国企业的局面。”北京邮电大学信息产业政策与发展研究所所长阚凯力教授表示,WTO相关规定将只允许外资在我国的电信企业中占有股份,而且基础电信业务必须由中方控股。从外资的投资方角度看,如果它们真的要在我国与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等公司竞争,就必须建立通达全国范围的电信网,这必将花费极大的资金和很长的时间,经营风险也高得多,其投资效益将远远不如在我国电信企业中参股。
在我国加入WTO以后,外资与我国电信企业的关系将与目前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在海外上市相同,不但不会形成冲击,反而使它们在国内不经特批就可以“海外”上市,带来大量的资金和国际水平的管理经验,极大地促进我国电信事业的发展。“一些人认为,在加入WTO以后我国电信运营业将面临‘外资入侵’,必须奋起‘保家卫国’,甚至以此作为维持电信垄断的借口,是完全没有根据的。”
不过,阚教授也认为,加入WTO必将推动我国电信领域竞争格局的形成。他举例说,中国电信目前在我国的市话业务和本地网中仍占据垄断地位。市话网中连接电话局和用户的线路(被称为电信网中的“最后一公里”)把用户牢牢地拴在现有市话公司上,不能自由地选择其他的电信企业,并由此形成了市话的“天然垄断性”。正因为市话具有很强的天然垄断性,但同时又是所有电信业务的基础,所以一旦引入外资,外资为了牟取最大利润,必将促使市话公司大规模地对各种竞争性业务进行垄断复辟,更加严重地破坏我国刚刚形成的竞争格局。“因此在我国加入WTO以后,把市话剥离并按照公用事业管理,就更加成为当务之急。”(记者马佳)
背景资料
WTO对电信运营业的基础协议主要有六条内容:(1)禁止电信领域中的反竞争行为;(2)各电信网络之间公平及时的互联互通;(3)透明、非歧视、竞争中立、必要的电信普遍服务政策;(4)电信经营执照的发放必须公平透明;(5)与任何电信经营者独立的政府管制机构;(6)电信资源(频率、码号、破路权等)的分配与使用必须客观、及时、透明、非歧视。
本文地址:http://www.cnonline.org/2001/article/172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