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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家:福建电信自律公约违法
2001-11-26 15:31 出处:新华网 作者:
  新华网福州11月26日电(记者丁海军)买了一张移动、联通的“来话包月”手机卡,移动、联通现在却突然说他们不干了,你生气吗?福建不少消费者正面临这种遭遇。

  在中国加入WTO之际,福建六家电信企业共同签订了《福建省规范电信业务市场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公约》规定,各公司违反国家电信资费政策的业务,应在福建省通信管理局统一协调下予以纠正。据悉,此举在国内尚属首次。

  《公约》出台后,在当地消费者、法律界中引起强烈反响。一些消费者投诉,我们的损失谁来承担?不少法律专家质疑,“自律公约”合法吗?

  电信部门:《公约》有利企业发展

  福建省通信管理局局长杨锦炎表示,前段福建电信企业不少违规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电信“小灵通”按市话标准收费;移动、联通各种包装的“来话包月”等变相单向收费业务;移动、联通各种赠送话费的违规业务等都在《公约》纠正之列。《公约》是六家电信企业自愿签订的,体现了各电信企业规范电信市场的迫切愿望。《公约》为各电信企业提供了依法竞争的环境,有利企业健康发展。

  杨锦炎说,政企分开,电信重组快2年了。福建已有电信、移动、联通、网通、吉通、铁通等6家电信企业,电信六强竞争的格局已初步形成。如不制止竞争中的违规行为,不仅损害企业利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也会影响消费者利益。

  福建省电信公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小灵通”现行收费标准为前3分钟0.2元,以后每分钟0.1元,政府的定价是每分钟0.16元。按照《公约》,这些必须纠正,目前他们正在加紧执行。当记者问由此给消费者带来损失应由谁承担时,该负责人表示目前公司尚无相关规定。

  福建移动通信公司有关负责人说,移动对《公约》表示欢迎,也希望竞争不要只停留在价格竞争这种低层面上。移动不怕竞争,但竞争必须在游戏规则内进行。移动希望《公约》能规范电信市场,让大家有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这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联通福建分公司综合部副经理罗国权告诉记者,联通认为规范的市场对各家电信运营企业都有利。《公约》签订后,联通立即发文,要求各分公司、代办商认真执行。

  福建吉通、网通、铁通等公司有关负责人则纷纷表示,《公约》对他们来说显得尤为重要。如果没有一个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一个刚刚起步的企业是无法与电信、移动、联通这样的大企业竞争的,更不要说发展壮大。

  消费者:《公约》有损用户权益

  孙女士投诉说,今年7月,她买了一部“小灵通”。当时电信说按市话收费,每分钟0.1元,现在按照《公约》要改成每分钟0.16元,用户的权益怎么保证?孙女士说,信息产业部早在2月就出台了相关资费标准,福州电信当初为什么隐瞒这些规定?这不明显是欺诈吗?

  在外企上班的马超群先生说:“相关法律我没研究,但我认为《公约》至少不合理。消费者想得到质优价廉的服务,这无可厚非。在中国,电信行业是高利润行业,这是不争的事实。电信企业在中国加入WTO后还玩这种价格联盟的花招,这是作茧自缚。”

  福州的刘先生表示,他今年8月买了一张联通“称心卡”,当时联通宣传“称心卡”话费每分钟0.32元,月租费20元。如今要变成话费每分钟0.36元、月租40元,他有一种上当受骗的感觉。

  一些消费者表示,他们对电信企业执行国家标准没有异议,但对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十分困惑。电信运营商在推销业务时根本未表明该业务是违规的,作为消费者对有关规定又不了解,只能相信电信企业的宣传。电信企业的做法是明显的欺诈,目的是想以低价把消费者骗上门,然后再按标准资费收费。

  对于电信企业的这种行为,福建已有消费者起诉。泉州联通推出550单向收费手机卡后,又自行“纠正”违规行为,使千余用户有苦难言。当地陈氏两兄弟认为联通此举违约,并涉嫌欺诈,遂状告联通,要求恢复单向收费业务。

  法律专家:《公约》违反相关法律

  福建省法学会研究部主任林丹律师表示,首先,电信企业间订的不是“自律公约”,而是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协议,属于违反《价格法》的价格垄断协议。《价格法》第14条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行为、低价倾销行为及价格歧视行为属于垄断行为。按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对这些电信营运商可进行行政处罚。其次,通信营运商推出“自律公约”并实施后是否构成违约。电信部门推出各种“优惠”,无非是为了留住客户和发展客户。一旦消费者冲着这种优惠与之订立合同,即入网缴费后,如电信部门从未提供优惠,那么这种对优惠进行广告和宣传引诱他人订立合同的行为,就属于“民事欺诈”。消费者可以依法提出侵权之诉,要求双倍赔偿。如果电信部门提供了优惠,这种优惠实际履行就成为合同的一部分。并且,未明确优惠期限的承诺,应认定为无期限优惠,一旦停止优惠,就构成违约。消费者可以提出违约之诉,要求赔偿损失。

  福建省青年法律工作者协会会长游劝荣说,电信企业与用户之间是一种格式合同关系,任何一方擅自变更其内容,都构成违约,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由于格式合同的特殊性,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与一般合同不同,应由有关部门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听证会的形式,广泛听取广大用户意见,在此基础上做出科学合理的决策。同时,要有合理的渠道让不同意这种变更的用户退出合同关系,并补偿其损失。六家电信企业签订《公约》,没有与用户协商一致,修改了与用户间的契约内容,一旦这些内容实施就构成《合同法》上的违约行为。用户可以提起诉讼,以维护合法权益。游劝荣说:“国不可有法不依,人不可言而无信,企业不能有合同不履行。诚信原则是现代企业安身立命的根本。某些电信企业长期以来经常性地损害消费者利益,连起码的诚信原则都不讲,这对企业而言或违约或侵权,而对有关政府部门而言,这是职能缺位,值得有关部门反思。”

  福建省消费者委员会投诉部主任段建平认为,电信企业用一纸《公约》废除同消费者的合同关系,违反了《合同法》。由此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应由电信企业来承担,消费者可诉诸法律讨回公道。此外,《电信条例》应该符合有关法律,而我国法律允许销售中有赠送行为,赠送话费到底是不是违规行为值得探讨。

本文地址:http://www.cnonline.org/2001/article/16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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