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调查:手机三包还不够
2001-11-14 19:50 出处:CCTV《经济半小时》
手机“三包”的新规定让消费者的心里更踏实了,但是不是从此就一劳永逸了呢?是不是我们每一种商品的“三包”,我们都要用这种方式取得呢?记者采访了有关专家。
记者:刘先生您觉得消费者可以对这次手机三包政策的出台感到满意吗?
刘俊海(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博士):坦率地来说这个三包的规定,无论是从调整的商品的范围,还是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来看,都存在着一些遗憾。一个是就是大大限制了消费者退货的权利,比方,消费者一定要坚持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5条的规定,行使退货请求权的时候,要折扣日折旧0.5%。从理论上来说,如果说经过两次修理仍然修不好,超过200天,那么200天乘以0.5%就等于100%了,也就是消费者把手机退给经销者的时候,经销者说你回家吧,今天这个折旧已经彻底到期了,手机作废了。
记者:这是不是跟手机这种产品的特殊性有关系?
刘俊海:可是实践生活中购买一个手机岂止用200天,用几年应该不成问题。
记者:现在加上手机我们实行三包的产品已经有20多项,您觉得这离我们的目标还有多远?
刘俊海:凡是市场上销售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只要产生质量问题就应当得到法律的解决。产品的种类有人统计是1万多种,政府主管部门没有必要再进一步就其它的商品,每一个商品,每一类商品再制定一个三包的规定,这样的规定是永远制定不完的。如果我们不用三包来制约商家的售后服务.
记者:我们应该用什么来制约商家的售后服务呢?
刘俊海:可以这么说,如果我们新《合同法》的规定真正在现实生活中得到不折不扣的落实,实际上,我们今天出台更多的三包规定其实是没有必要的。
记者:入世以后我们的很多规则都要跟国际上接轨,三包是不是也要这样?
刘俊海:世界贸易组织很重要的一条,强调一个法制统一原则,要求我们的法院一定要根据我们已经出台的有效的法律去判案,去办事。既然已经对于产品质量纠纷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包括新《合同法》、《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就应当在这些法律框架内解决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纠纷,我们主管部门没有必要把更多的经历放在制定三包规定上。
刘俊海博士认为,加入世贸组织之后,我们对售后服务的法律规定必须比过去更加严格,这不仅是消费者的心愿,也是所有企业必须补上的一课。(马洪涛)
本文地址:http://www.cnonline.org/2001/article/1650.html
记者:刘先生您觉得消费者可以对这次手机三包政策的出台感到满意吗?
刘俊海(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博士):坦率地来说这个三包的规定,无论是从调整的商品的范围,还是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来看,都存在着一些遗憾。一个是就是大大限制了消费者退货的权利,比方,消费者一定要坚持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5条的规定,行使退货请求权的时候,要折扣日折旧0.5%。从理论上来说,如果说经过两次修理仍然修不好,超过200天,那么200天乘以0.5%就等于100%了,也就是消费者把手机退给经销者的时候,经销者说你回家吧,今天这个折旧已经彻底到期了,手机作废了。
记者:这是不是跟手机这种产品的特殊性有关系?
刘俊海:可是实践生活中购买一个手机岂止用200天,用几年应该不成问题。
记者:现在加上手机我们实行三包的产品已经有20多项,您觉得这离我们的目标还有多远?
刘俊海:凡是市场上销售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只要产生质量问题就应当得到法律的解决。产品的种类有人统计是1万多种,政府主管部门没有必要再进一步就其它的商品,每一个商品,每一类商品再制定一个三包的规定,这样的规定是永远制定不完的。如果我们不用三包来制约商家的售后服务.
记者:我们应该用什么来制约商家的售后服务呢?
刘俊海:可以这么说,如果我们新《合同法》的规定真正在现实生活中得到不折不扣的落实,实际上,我们今天出台更多的三包规定其实是没有必要的。
记者:入世以后我们的很多规则都要跟国际上接轨,三包是不是也要这样?
刘俊海:世界贸易组织很重要的一条,强调一个法制统一原则,要求我们的法院一定要根据我们已经出台的有效的法律去判案,去办事。既然已经对于产品质量纠纷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包括新《合同法》、《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就应当在这些法律框架内解决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纠纷,我们主管部门没有必要把更多的经历放在制定三包规定上。
刘俊海博士认为,加入世贸组织之后,我们对售后服务的法律规定必须比过去更加严格,这不仅是消费者的心愿,也是所有企业必须补上的一课。(马洪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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