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梦想成真的年代,这是一个满载收获的季节。在这个到处洋溢着欢声笑语的岁月里,继北京成功申奥、男足顺利出线之后,我们又即将迎来曾让国人期待了十五年之久的WTO。
我国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教授曾说过:“入世不是天上下金雨,但前景更不会黯淡一片。”的确,凡事都有正反两方面,对于已经走过多年的高速发展目前依然潜力巨大的我国电信业而言,“入世”固然值得欢欣鼓舞,因为它毕竟给我们带来了发展所必须的充裕资金、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以及由此而引发的激烈的市场竞争和在通信体制、法制建设和市场管制等方面的剧烈变革。但与此同时,考虑到我国电信企业综合实力还比较弱、运行机制还不完善和竞争经验的缺乏以及法制建设的滞后,我国电信业在把握机遇的同时也面临艰巨的挑战。
当然,从“入世”逐步放开市场到全面开放竞争时期,我们还有一个长达二三年的调整适应期。在这段时期内,我们的政府和企业完全有足够的时间来思索,来调整,共同解决好迎接挑战、把握竞争这个严峻的课题。
在此,本期特推出《11·11 中国电信业直面WTO》系列报道,期望能对“入世”后我国电信业的发展有所裨益。
竞争将促发展提速?
记者: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已经迫在眉睫。加入WTO后,我国电信业将会遇到什么新问题?应做好哪些准备?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研究所赵怀勇:关于我国电信业是否具备“入世”条件,过去存在争议,今天仍不能说各方已达成了共识,但我赞同我国电信业已具备“入世”条件的观点。
从通信设备市场来看,电信设备市场对外开放已经达到相当高的程度,且透明度很高,在引进设备与技术时,遵循了公平竞争的市场原则。事实上我国通信设备市场的开放早就进行了,由于在电话网技术改造中采取了正确的政策和策略,开展充分竞争,使得我国通信设备价格是世界通信设备市场上最便宜的。比如程控交换机的发展历程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六五”、“七五”、“八五”期间外资利用额分别为1、2、5亿美元,最终国产设备不断发展,不仅牢固占领了国内市场,而且出口到国外,现在国内网上采用的99%的交换机都是在中国生产的。
从电信网络建设来看,我国通信网规划、建设包括整个通信网络采用的技术标准一直坚持按照国家标准,与国际普遍采用的技术标准没有什么差距。
从电信服务业来看,我国电信按年收入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已进入世界前十名,目前,我国已是世界第二大电信市场。事实上,国内的电信业竞争实际上几年前就开始了,创办联通,就是在中国电信服务业引入竞争的尝试。另外,邮电分营、移动寻呼剥离出去以后,各电信运营商都在积极探索搞好企业内部的改革,包括打破员工终身制,建立严格的内部考核和激励机制等等。
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系副主任、副教授吴景明:“入世”对我国任何一个行业来说,都是机遇与挑战并存。对有些行业,原来面对的只是国内的竞争对手,而有的行业却在很长时间内没有竞争对手,如电信。不论是哪种情况,在“入世”后都将不同程度地面临来自世界各国强有力的竞争对手的强大竞争压力。因此,加入WTO既会阳光普照,也会风雨交加。任何一个行业都不要幻想得到政府的特殊庇护而幸免,特别是电信行业更是如此。所以电信部门在2-3年的缓冲期内,必须加强制度建设、结构调整、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等方面的工作,积极主动地应对,再没有消极回避的可能了。
北京邮电大学信息产业政策与发展研究所教授阚凯力:我认为,WTO对我国电信运营业没有太大冲击。首先,在加入WTO以后,我国电信运营业所面临的形势与生产制造业是完全不同的。对于生产制造等行业来说,在加入WTO后许多外国产品将进入我国市场,在短期内确实会造成一些冲击。但是,正如我国的家电、电话交换机等行业十几年来已经证明的那样,竞争不但没有把它们冲垮,反而使它们充分利用在我国市场的优势,迅速提高竞争力,不但把暂时失去的市场夺了回来,而且依托巨大的国内市场为进军国际市场做好了准备。
但是,WTO对电信运营业的规定与对生产制造等其它行业有根本的区别。它将只允许外资在我国的电信企业中占有股份,而且基础电信业务必须由中方控股。从外资的投资方角度看,如果它们真的要在我国与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等公司竞争,就必须建立通达全国范围的电信网。这必将花费极大的资金和很长的时间,经营风险也高得多,其投资效益将远远不如在我国电信企业中参股。因此,无论从WTO的规定还是从外资的利益来看,在我国加入WTO以后,即使在短期内也完全不存在我国电信运营业面临外资竞争以致被冲垮的局面。
在我国加入WTO以后,外资与我国电信企业的关系将与目前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在海外上市相同,不但不会形成冲击,反而使它们在国内不经特批就可以“海外”上市,带来大量的资金和国际水平的管理经验,极大地促进我国电信事业的发展。
提升核心竞争力是根本
记者:外国电信进入中国市场在目前的情况下主要是采用合资的形式。我国电信业怎样才既能有效利用外资,学习国外的管理经验,以提升核心竞争力?
赵怀勇: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政府在对市场准入、资费审批等方面“放松管制”的同时,在网络互通、电信资源管理方面却在大力加强。在我国电信市场有效竞争格局尚未确立、法律法规有待完善的状况下,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十分重要。根据WTO有关原则,在加入WTO后,我们可以通过建立完善的电信业保障体系,支持一批骨干企业增强竞争实力来保护我国的电信业。“产业保障体系”并不等同于传统意义的“产业保护体系”。加入世贸组织并不等于放弃对本国工业采取保障措施。这些可以采取的保障措施对所有世贸组织成员都是一视同仁的。从关贸总协定世贸组织发展的历史看,许多国家在加入WTO后,由于国内外市场及产业竞争环境的变化,不能全部履行其承诺的义务时,关贸总协定世贸组织也按规定允许其对受影响的产业采取一定的措施。世贸组织没有要求中国在“入世”时全面放开贸易市场,鉴于国内电信业某些方面还不具备全面参加竞争的能力,因此在“入世”后的一定过渡期内,我们应积极探讨保留对这些方面的非关税保护措施,待竞争力增强时,再分阶段取消。另外,我国《电信业》保障体系的建立必须通过立法的形式。目前我国电信法尚未出台,却存在大量名目繁多的不透明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并且规章、法规之间时常发生冲突,这种状况不解决,势必影响我国电信业保障体系的建立。
吴景明:世贸组织的国民待遇原则,除其规定的幼稚产业保护5年外,其他行业都不能违反成员国的承诺而阻止外资的进入,因此电信业的外资进入是不可避免的。这就要求电信业充分利用天时、地利、人和的本土优势苦练内功,在产品和服务等各个方面提高档次,增强自身的竞争实力,以避免在从没有过的竞争中鹿死他手。
阚凯力:电信业务市场的开放也必将极大地促进我国电信企业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现代企业制度,迅速转变到以经济效益为核心的轨道上来。
外资的进入既然是为了牟取利润,它就必然首先选择经营效率最高、经济效益最好、最具有增长潜力的企业。同时,为了从外资的进入取得国有资产的最大增值,我国政府也必然会“靓女先嫁”,把最具有竞争力的企业、业务和地区优先对外开放。但是,因为外资首先进入的企业将具有很大的资金、技术和管理优势,所以企业在今后的竞争实力在很大程度上将取决于外资进入的早晚和规模,而这又首先取决于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进程和由此而产生的经济效益。因此可以说,今天各个电信企业在体制改革中的速度和彻底性,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它们今后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在过去,如果一些电信企业对打破垄断和体制改革还采取“等等看”、“慢慢来”的态度,那么现在WTO已经把改革与企业今后的根本利益更密切地联系在一起了。时不我待,我国电信企业在改革方面的全面竞赛即将开始。
加快电信立法步伐?
记者:目前我国电信法制法规的制定工作还比较薄弱,《电信法》尚未出台,而WTO要求是在可预见的法律框架下的开放,我国电信应如何建立一套完备的法律体系,既能便利电信业的开放,又能保护我国民族电信企业的发展?
赵怀勇:在电信立法方面,我国至今仍未出台《电信法》。加入WTO后,我国电信立法的步伐应该加快,并且在立法宗旨、思想、方式和内容等方面必须有某些新的突破。在立法宗旨方面,应当是打破垄断,促进市场准入、开放与竞争;在立法思想方面,应摒弃管理本位思想,树立经营主体权力本位思想,将政府职能从直接管理向“宏观调控和规范通信市场竞争秩序转化”;在立法内容方面,遵循“适度超前,避免滞后”的原则,因为电信技术是发展速度很快的高新技术,国家相应政策也可能随时视情况进行调整;在立法方式方面,由国家最高立法机构成立电信立法组织,以保证立法过程做到尽量公开和透明。同时,建立管制者规制结构。在完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的同时,《电信法》应该规定在管制者制定规章、发布行政命令(如许可、定价、标准设定等)、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的行政程序中,应尽量建立公开的听证制度。另外,还需要对原先禁止外资企业介入的规章、条例等政策措施进行修订,如《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从事放开经营电信业务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等。
吴景明:我国电信业高速发展了多年,却一直没有一部全国性的法律来调整,是一件见怪不怪的怪事。这对我国电信业在新形势下的健康发展是极为不利的。加入WTO使这种无法可依状况再也不能继续下去了。因此,从现在起即加快构建以《电信法》为基础的完善的法律构架是迫在眉睫的事。只有有一整套既不违反世贸组织基本规则,又符合我国国情和利益的完善的法律规范,才能有效地促进和保护我国电信业的发展。
营造公平有效的监管环境
记者:“入世”后,对我国的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你认为应怎样做才能营造一个公平有效的监管环境,才能促进电信业有效竞争局面的形成?
赵怀勇:电信业不是一个进出无市场壁垒的行业,如何既要保持电信企业的规模经济,又要消除电信业垄断经营所带来的种种弊端,既不能放任市场失灵现象,又不能“管死”市场,是政策制定者们对电信监管时所必须考虑的。为此,政府管制的重点应该从直接对企业行为的规制——价格管制,转移到对市场结构的调整——降低市场壁垒和导入竞争机制中来,以增强企业竞争实力,在开放的国际电信市场中抢占优势地位。
具体来说,一方面,政府应把自己从对运营企业的直接干预中解放出来,真正成为一名运动场上具有权威性的裁判,而不是陷入博弈竞技之中当事的一方。这一点在西欧模式运营的国家里表现得最为明显。如德国电信、法国电信等,首先就是进行政企分开,把政府主管部门同电信运营机构脱离开来,使电信运营企业真正成为市场经济中的独立主体。其后,再对电信企业进行由国营到民营化的改造,这也是进一步使政府管制机构对运营企业处于一种超然的地位,能够公平对待新的进入者。另一方面,政府应放开市场准入条件,培育新的或潜在的竞争者,使现有电信运营商一直有潜在的竞争压力。如《1996年电信法》实施以来,美国FCC取消了电信业和有线电视业之间以及长途电话和地方市话业之间业务相互禁入的限制,以保持电信业的潜在可进入性,形成潜在竞争压力。对于国际电信运营业者对美国电信市场的渗透,也不再持排斥态度,以此对美国运营业者形成更大的压力。
吴景明:建立一套好的竞争机制是非常重要的。可以说,任何一家外来电信企业都不具备中国电信所拥有的基础设施优势,但是“入世”后是不能用这种优势来限制竞争的。将来可以由国家委托一家企业或部门管理电信基础设施和频率资源,然后向国内外所有电信企业以公开招标的方式允许其有偿使用上述资源,以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再辅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来避免垄断和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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