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者销售时应该承担以下责任:
1.当面向消费者检验调试手机;
2.核对手机机身号码和进网标志,以及附件出厂序号、产品商标和型号;
3.介绍产品性能、使用、维护和保养方法,以及三包方式和修理者;
4.提供三包凭证、有效发货票,发票注明销售时间、地点、日期、销售者印章,金额;
5.不得销售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不符合说明书等明示的性能及功能,或者产品质量不合格的手机和未注明生产日期的电池;
6.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承担三包责任。
修理者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1.修理者应具有行业主管部门的维修资质审批机构颁发的证书,维修人员应当经过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2.承担三包期内的免费修理和三包期外的收费修理;
3.使用符合产品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要求的新的零配件;
4.保证修理费用全部用于修理,接受销售者和消费者的监督检查;
5.保持维修配件的储备量,避免因零配件的缺少而延误维修时间;
6.向消费者当面交验修理好的手机并填写三包凭证(修理者的联系方式和维修的记录);
7.承担因维修过错造成的责任和损失。
生产者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1.具有信息产业部颁发的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书,手机机身贴有进网许可标志,附有说明书、合格证、三包凭证;
2.保证手机符合法定标识要求、说明书上的性能及功能,保证产品质量合格,特别是要注明待机时间,电池上要标注生产日期;
3.自行设置或指定与销售规模相适应的维修网点,并提供修理者完整的联系方式,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告;
4.提供三包期内的维修费用,不得在任何环节截留;
5.提供足够的合格零配件,并保证在产品停产后二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6.提供必须的维修技术软件、资料、培训等技术支持。
三者均有义务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投诉、查询并提供咨询业务。
《规定》第八条规定: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
第九条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第十条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规格的产品。
第十一条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退货。
第十二条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
第十三条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有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本规定收取折旧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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