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电信调价将举行民主听证会
2001-07-17 11:03 出处:北京青年报
本报记者朱鹰报道 昨天,国家计委颁布第10号令,宣布我国正式实施《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这意味着今后水、电、煤、电信、铁路等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在制定和调整时必须召开听证会,必须广泛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在上述各方论证其必要性和可行性后才能颁布实施。有关人士认为,该《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价格决策民主化进程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
《听证办法》是我国《价格法》的重要补充。《办法》规定,公民对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制定和调整具有“知情权”,相关部门在价格决策前必须举行听证会,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听证会一律要公开举行。
《办法》规定,听证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会代表必须具有一定的广泛性、代表性,一般要由经营者代表、消费者代表、政府有关部门代表以及相关的经济、技术、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同时公民可以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旁听申请,经批准后参加旁听。
《办法》除规定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中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必须实行听证外,其他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商品或服务价格也可以实行听证,消费者可委托消费者组织提出听证申请。
《办法》指出,如果价格决策部门对相关服务和商品价格未按要求举行听证会,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将宣布其违反定价程序,决策无效,并责令改正。对在价格决策中徇私舞弊的,除宣布听证无效外,还将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该办法将于8月1日起正式实施,国家计委有关负责人昨天表示,《听证办法》的实施打破了以往价格决策部门关起门来定价的方式,建立起了决策部门、申请方与利益相关人共同参与、相互制约的新关系,通过公开听证的程序,可以避免因社会调查不充分、论证范围过窄导致的定价不合理、群众意见大的矛盾,有利于提高政府定价的透明度和科学化。
本文地址:http://www.cnonline.org/2001/article/1329.html
《听证办法》是我国《价格法》的重要补充。《办法》规定,公民对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制定和调整具有“知情权”,相关部门在价格决策前必须举行听证会,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听证会一律要公开举行。
《办法》规定,听证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会代表必须具有一定的广泛性、代表性,一般要由经营者代表、消费者代表、政府有关部门代表以及相关的经济、技术、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同时公民可以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旁听申请,经批准后参加旁听。
《办法》除规定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中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必须实行听证外,其他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商品或服务价格也可以实行听证,消费者可委托消费者组织提出听证申请。
《办法》指出,如果价格决策部门对相关服务和商品价格未按要求举行听证会,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将宣布其违反定价程序,决策无效,并责令改正。对在价格决策中徇私舞弊的,除宣布听证无效外,还将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该办法将于8月1日起正式实施,国家计委有关负责人昨天表示,《听证办法》的实施打破了以往价格决策部门关起门来定价的方式,建立起了决策部门、申请方与利益相关人共同参与、相互制约的新关系,通过公开听证的程序,可以避免因社会调查不充分、论证范围过窄导致的定价不合理、群众意见大的矛盾,有利于提高政府定价的透明度和科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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